目的港产生的费用,收货人不付,发货人应不应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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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有货代找我咨询,目的港柜子被收货人提走了,但还有一千美金目的港查验费用没结清,国外代理找收货人收不到这笔钱,就要求发货人承担,还扣了一票货做抵押。

我可以很肯定的判定:这钱找发货人要,是不合理的。正常情况下,目的港产生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除非收货人不提货才能找发货人收,上述事件中收货人已经提走货了,还有目的港费用没结清就代表目的港代理不要这笔钱了,找其他任何人收都是无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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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件我们看一个:

CNC船公司把工厂给告了,理由是工厂发了四条柜到雅加达,向货代订舱,货代向CNC订舱,但到港后无人提货,根据当地规定,如果货物卸船后3至5天内无人提货,货物将根据海关指示转移至保税区内,现在柜子又没人提,又一直放在监管仓,所以要求工厂要不就返还四条柜子要不然就赔钱,集装箱损失共计14300美元,外加滞箱费损失177756美元。合计一百多万人民币啊。

工厂说:

柜子已经被收货人提走了,他不还柜子关我毛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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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现在证据证明柜子确实已经被提走了,但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均不能直接认定目的港无人提货,而对于谁提取了货物,则是认定承担偿还集装箱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责任主体的重要因素

2、如果货物受到目的港海关查验而被提取,CNC有权要求托运人还箱并承担超期使用集装箱的费用,但如果收货人已提取货物,CNC则应向收货人主张还箱并索赔滞箱费

3、本案现有有效证据仅能证明货物已被提取,尚未还箱,但不能证明货物被谁提取,对此,CNC船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CNC船公司要求工厂作为托运人返还集装箱并赔偿滞箱费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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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肯定不服呀,就上诉,并提交了一份雅加达的检验报告,试图证明这些柜子就是因为无人提货,才被海关转移出去的,所以才会有提柜这个动作,至今柜子未拆箱。

法院认为:

1、该报告的结论为“集装箱整体情况良好且处于可用状态”,上述内容为唯一结论性用语,可见该报告是为检验集装箱表面及内在状况所进行,不包括集装箱使用法律状态的检验,证明不了集装箱是否清关、集装箱货物是否被提取以及由谁存放在仓库。

2、报告中还说:四条柜从港口清关后运至现堆存仓库。又说:由于已经在港口堆存超过一个月且收货人未申报/或清关,目前已根据**号法令作为国有物品申报。相互矛盾。

3、检验报告只能证明柜子还在仓库。但存放人不清,不能排除是收货人货物提取后存放于该仓库的事实。

根据CNC说是因无人提货被当地政府查扣的事实,CNC直接提供当地政府的查扣文书便可以证明一切,但在本案审理中其始终不能提供货物被查扣的证据,所以法院对CNC无人提取的主张不予认定,超期箱使费及集装箱返还义务应向收货人主张

终审判决:工厂不用付一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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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 Talk:

还是回到开头,收货人提了货之后,只要这个动作完成了,目的港所有产生的费用都由收货人承担,发货人一毛钱不用管。但如果收货人没有提货,费用还是要由发货人承担的哈。这个发货人只是口语,也可以是作为托运人的货代承担。货代付了钱再找实际发货人追偿就行了。

不要过分相信老外的信誉和专业程度,一涉及到金钱,全是一个鸟样,多收费乱收费都有好几个人找我反馈过,比国内流氓多了,就是威胁逼迫甚至扣单来直接要钱。

END

写公众号只是爱好,吃饭还是靠卖保险。电池、储能等爆炸着火可赔。

海运、空运、陆运、铁路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非常便宜,50万货值只要100+人民币着火、爆炸、柜子落水、船沉了、共同海损,都赔。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壹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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