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家货代长期配货给一家庄家。一直合作的很好,直到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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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说:7月,货代向庄家订舱6条柜,付款后庄家没能及时做电放,导致目的港超免了免箱期(last free day),产生大量费用。
8月,货代又向庄家订舱10条柜,要求分开出4票提单,结果庄家只出了一票提单,导致部分柜子查验后所有柜子都上不了船,延下一水后庄家涨价每柜700美元,货代不接受庄家就扣提单不放,迫于压力,货代无奈付款赎单。
货代把庄家告上法院,要求庄家赔偿损失人民币256708.8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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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家说:
1、货代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滞箱费等费用实际发生,即使发生也不关我事,是货代自己的原因。
2、10条柜延下一水是因为有3条柜被海关查验造成的,我也没威胁货代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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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7月的滞箱费问题,要确定庄家是否存在货运代理过错。
根据6条柜的付款时间、电放时间、收货人提货时间综合判断。货代支付运费后到货物实际电放的时间远超出合理操作时间,庄家亦未就其对此不存在过错尽到举证责任,应当对由此造成的货代损失,即涉案目的港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其中几条柜有点异常,有4条柜是货代在到港前1-2天才付运费,有几条柜是完成电放后5天才有人去提柜,所有责任都归结于庄家也不合理,货代自担20%的责任。
2、10条柜延下一水的问题
证据显示,货代出货前要求庄家把10条柜拆成4份提单,因为美线是出货代单的,庄家只是拆出来了4份货代单,船东单还是一份,但货代明确要求船东单也拆成4份。因此,如果庄家按指示拆分提单,海关查验的情况下,最少有部分柜子可以准时出运,不至于产生额外费用。
故,货代对查验的3条柜承担责任,庄家对7条柜产生的费用负责。
法院判决:庄家赔偿货代199779.84元及利息。
Tank Talk:
民典法里叫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了但不符合约定。高院的货代问题规定叫货代处理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还是跟昨天的案件一样,在代理权限内干活,还得把活干好了,操作流程中的几个关键节点是一定要根据客户的指示来的,因为关键节点可能造成的损失是6位甚至7位数以上的,特别是一票N多个柜子的时候,神经一定要绷紧。柜子在国外没提走之前,这钱都没算赚到口袋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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