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众号发布了消息,南沙码头有两个集装箱船撞了,掉了三条柜到海里,还有数条柜子被砸坏,目前不知道是哪条船的,也不知道是哪个货主的。
这种出事了柜子掉海里了,谁来赔货主的损失呢?Tank来给大家讲一下里面的弯弯绕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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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月,ONE所属的ONE APUS号发生事故,落水柜子近2000个。
这条船是去美国的,有个货主有条柜在船上,货值不高,才12万多。就掉海里了。
好在货主自己买了货运保险,这种铁案保险公司赔的很快,赔完了肯定是没完的。保险公司要行使自己的代位追偿权啦。
首先,保险公司有两个选择:
1、谁出提单就找谁赔(无船承运人);
2、船公司(实际承运人),找其中一个追偿。
但追货代还是最容易的事,因为如果去追偿船公司,船公司会出示船东单:SHIPPER不是货主,CNEE不是货代,你保险公司说是帮货主来代位追偿,但我船公司跟货主没有任何合作呀。
所以,还得是找货代。保险公司就把货代和船公司都告了。
—02—
货代出了自己货代提单,被认定为承运人,这没毛病。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次柜子掉海里,你货代来举证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吧。货代举证不能,法院判决货代需要承担责任。
下一步,船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海商法》中规定: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是连带责任,即当双方都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船公司给货代出了海运单样稿,最终是做电放,所以没有出正本船东单。这个船公司是跟ONE共舱的,用的是ONE的舱位,所以船也不是船公司的。
法院认定,此案中,船公司不符合海商法中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即:本案中,些船公司既不是船舶所有人,也不是该轮的光船承租人,其不存在实际从事案涉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货代赔保险公司12万多,船公司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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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 Talk:
货代们理解也好,不理解也罢,都要按法律流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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