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台风船晚到了,货物延误给发货人造成的损失,货代赔钱不?


工厂和货代签署了《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协议》,内容有约定:

1、工厂交付货物期间由于货代的疏忽造成的货物损失、损害或延迟负责。

2、因货代的责任造成的延迟,货代的责任应不超过延迟货物相应的运费。货代对于货物灭失、损害的责任限于EUR100000每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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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工厂根据货代提供的船期表,向货代发邮件订舱,一共三票散货,大连开船时间为8月28日,预计到达巴西时间为10月17日。货代公司回复邮件并附配载单予以确认。

货代就找庄家订舱,庄家出货代单给货代。货代出了自己的货代单给工厂。

9月15日,货代接庄家通知,“因为釜山台风,原来定的那个二程船,临时决定不挂釜山了,船公司统一给换了另一个船,但是那个船公司昨天下午通知也拖班了,请见附件代理给的船公司的文件。麻烦和客人解释下吧,因为釜山台风,造成釜山压港,船期也有所变动。”附件内容为船公司通知,原预计在釜山港的到达时间为9月12日,变更后到达时间为9月19日,原预计从釜山港的出发时间为9月13日,变更后的出发时间为9月20日。

也就是说推迟了一周。

10月5日,老外跟工厂说,货延迟到俺就要停产了,你赶紧的发空运补点货来,否则停产费用会比空运费贵。工厂回复老外,货物晚到原因系受台风影响,实际预计10月28日到达,并告知老外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我们不能承担空运的费用,因为我们按时发货了“

然后工厂就找货代,要发空运补货,要求货代承担空运费,货代不同意。

10月10日,工厂找另一家货代发了9吨多的货给老外,空运费135万人民币。135万呐,啧啧。

10月30日海运货物达到巴西。

工厂就把货代告了,要求货代赔偿空运费1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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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说:

工厂告我说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但我实际是货代,应该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的活我干完了,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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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庄家出的提单上SHIPPER是货代,你货代又出了自己的提单给工厂。所以你货代就是承运人,本案就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归海商法管,根据海商法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故认定是否构成迟延交付,以“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前提

货代发给工厂的船期表是集装箱班轮的固定日期表,工厂在其中选择了合适的船订舱,其中所载明的时间也仅是货物预计到达的时间,不能构成海商法规定的构成迟延交付的明确约定的时间,故本案不构成工厂所主张的迟延交付

3、即使双方明确约定了货物交付时间,根据海商法“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工厂说货代作为承运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还须证明承运人对于货物迟延交付具有过失。工厂未提供证据证明货代在延误问题上存在过失。相反货代公司举证可以证明,货物延误是因中转港釜山受台风影响导致船舶压港所致。

4、工厂说发了三票货,货代只通知了其中一票延误,另两票没通知,所以有过错

韩国中转港因台风延误,货代及时通知了工厂,另两票因未收到庄家的通知,就没有通知工厂。但现有证据表明,巴西老外最晚于10月5日或6日即已得知货物延迟。

由于工厂订舱时并未对货物到达期限提出明确的特殊要求或告知货代公司货物晚到的严重后果,货物性质本身也非容易腐败变质类货物,承运人对此无法预见,故不能对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在时效性和准确性上提出过苛的要求。

即使三票货的情况都通知了工厂,就本案中延误为台风所致,货代也无法采取其他措施补救

5、关于工厂的空运费损失,工厂未能举证与老外有到达时间的约定,也未能举证空运费是船期延误的必然结果。

工厂发送给老外的邮件中也认为延误原因是因为不可抗力,不同意承担空运费用

事实上,工厂在庭审说了,除了自己空运补的货,老外还自费空运了大量货物,可见空运费的产生不能排除是老外安排生产不周,对海运特殊风险认识及估计不足等原因,工厂所承担空运费不能排除有商业的因素,

法院判决:

货代无需赔偿一毛钱。

财保网Tank说 :

文章里我已经尽量的把因果关系和证据需求列出来了,能学到多少就看大家各自认真程度了。有过错就会承担责任,但需要证明。

END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壹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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