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原文很绕看的脑壳晕,来回看了六七遍我才看明白。
—01—
赵总是庄家货代公司的业务员。工厂找赵总订舱,走铁路的,但赵总所在的庄家公司是做海运为主的,铁路没优势,就把单发给了小货代公司走。
然后庄家公司的领导说可以做,赵总没办法,就让小货代转头再订给庄家公司。
赵总还有个身份,自己在外面成立了一家赵氏货代公司,任法人代表。
发货后,赵总指示工厂把运费付给了赵氏货代公司的青岛分公司。后来赵总就从庄家公司离职了。
—02—
庄家公司没收到运费,找谁要呢,就一口气把赵总个人、工厂、小货代、赵氏货代公司及其青岛公司,五家全告了,付我运费!
赵氏货代公司的青岛公司说:钱我是收了一笔,但这钱是赵总、赵氏货代公司、青岛分公司三方之间的债务还款,是不是这票的运费,俺不知道。
工厂说:我付了运费了啊。我是跟赵氏货代公司合作的,其他货代公司我不认识呀。
赵总说:我只是介绍业务而已,让工厂找小货代订舱了,后面不关我事。
小货代说:是赵总说自己在外面不方便发托书,我才帮他转发给庄家公司的,我只知道赵总是赵氏货代公司的老板,我跟庄家没有合作。庄家给我开的运费发票,也是赵总说他有多余的票,给我做账用的。
到这有点晕了吧,其实从头到尾的根本原因就是赵总这个人有多重身份。
—03—
法院认为:
1、先看BOOKING托书的流转情况,工厂发给了赵总,赵总发给了小货代,小货代发给了庄家。
托书发送的情况与赵总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另结合庄家实际向小货代开具运费发票的事实,可以认定庄家与小货代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2、小货代在庭审中所陈述的其向庄家发送托书的原因及其接受庄家开具发票的理由,不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3、至于工厂是否向赵氏货代公司支付运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亦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4、根据庄家和小货代双方进行业务联系的QQ记录、铁路出口货物代运委托单、发票等证据为证,双方形成事实的运输合同关系。小货代称其只是做了一次业务介绍与事实不符。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庄家无权要求其他各方当事人承担货物运输费用。
法院判决:
小货代支付给庄家运费7万多。
Tank Talk:
多的不说了,注意合同的相对性,就是合同的双方是谁。扯其他的没用。
生意就是生意,少谈个人感情,不出事大家是好兄弟,出事了要掏钱的时候就不好说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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