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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制衣厂与货代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FOB做信用证,货代公司是老外收货人的指定货代,一共四条柜。货物是男式针织上衣13536件和女式针织上衣18516件,共1336箱,制衣厂按货代指示送货到货代指定的仓库。
10月货物到港,但收货人未按约定付款赎单,制衣厂联系收货人未果。
10月底,制衣厂委托货代公司,要求退运这4条柜,约定船期为11月16日。制衣厂向货代支付了退运费人民币65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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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制衣厂发现货代在设置多种障碍,试图使其放弃运回货物的想法。事情有蹊跷,制衣厂坚持运回货物,货代公司在12月12日才安排上船退运,货代向制衣厂发送目的港产生的费用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73320美元、海关监管仓库费用18000美元、出运运费18995美元和操作费300美元,共计人民币467702.89元。收费理由:由于船公司的失误,未及时将集装箱移到海关监管仓库,导致码头的滞港费一直没有终止,最终船公司在11月21日将集装箱移到海关监管仓库。
1月28日到达上海洋山港,然后转运至目的港南京后,被海关发现申报货物数量与实际退运的货物数量不符,1336箱没错,但实际退运男式针织上衣9024件、女式针织上衣12352件,与申报货物数量相比共少了10676件。
箱数没错,件数少了。制衣厂立即与货代公司联系。经制衣厂与货代公司和货代委托的庄家沟通,货代承认在出口装运前就根据收货人的指示,在每箱里拿出一部分货,最终是箱数不变,件数少了,但按原计划报关出口了。货仍然在自己仓库里。
5月7日,货代公司将少的10676件衣服送到制衣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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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制衣厂与两家货代就自己损失问题沟通无果,将货代和庄家告上法院,要求:
货代公司故意隐瞒滞留约三分之一货物的事实,制衣厂全额支付了退运费、出运运费和如按约定船期退运在目的港产生的所有费用,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533639.89元,故货代公司应返还其中三分之一的费用,计人民币177879.96元。而制衣厂垫付的在目的港发生的额外费用是货代公司在代理退运业务过程中因过错致货物未能按照约定的船期(即11月16日)退运而在目的港发生的额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堆存费,货代公司应全额返还。
货代公司辩称:
发货前截留三分之一数量货物是根据收货人老外的指示做的,货代公司没有过错。
庄家辩称:
我是根据货代公司指示定舱而已,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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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庄家全程授货代公司指示,履行货代业务亦无过错,与制衣厂无合同关系,不能成为被告。
2、法院查明事实一:货代接收制衣厂的货物后,接收货人指示,将每箱中取出7-8件服装装入其他纸箱的方式,将部分货物装载于452个纸箱内留存,未装入集装箱出运。收货人向货代说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不用把此事告诉制衣厂。
事实二:出口时4条柜海运费,货代收了制衣厂人民币14800元,向庄家支付了人民币13864元。(满打满算赚了一万)。
退运时,货代向制衣厂收取退运费人民币65937元,向庄家支付退运费人民币38437.50元(赚了27500元)。
3、制衣厂与货代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有效。但是货代采用隐瞒的方式将约三分之一的货物滞留国内未出运,此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亦不符合其作为货运代理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货代公司认为自己是收货人的指定货代,其滞留货物的行为是受收货人的指示,但是始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使货代所述属实,涉案货运代理业务的委托人是制衣厂而非收货人,货代按收货人的指示操作涉案货运代理业务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货代没有按约定代理出口货运代理业务履行义务,存在过错。
4、收货人不付款不提货,并非因为运送数量短少所致,制衣厂已支付的人民币533639.89元(即退运费、出运运费以及如按约定船期退运在目的港产生的所有费用)系其履行买卖合同以及收货人违约本应支出的费用,并未因货物短少而支付额外的费用或造成其他损失。滞留国内的约三分之一货物,制衣厂确定已经收到。故此部分损失法院不支持。
5、制衣厂与货代均确认约定的退运船期为11月16日,但货物实际直至12月12日才从纽约港退运。货代说是船公司过错所致,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庄家和货代的邮件中表明,开始庄家说是船公司过错所致,在庭审中又称系海关过错所致,其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
法院认为,各方都确认了约定的船期为11月16日,而货物实际未能如约退运,货代对于自己是否已按照约定履行货运代理人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双方已确额外费用人民币234336.60元为涉案货物未按约定船期退运而额外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对该笔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制衣厂损失人民币234336.6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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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退运用了近一个月,做信用证的,不存在有任何阻碍。货退回了发现货少了,货代也用了两个多月才退回货物。不能说有问题吧,只能说百分百有问题。
货代是货运代理人,不是代理发货人的义务就是代理收货人的义务,但还是个代理,没有任何动用货物的权力。此案在法院审理中都提供不了是受发货人指使的证据,搞不懂到底图个啥,你要是真有本事卖货,中国大把的便宜货随便进货。
其实最终法院判定的只是按约定退货的船期不对,结果造成了仓柜租的费用货代要赔给制衣厂,还只是按货运代理的责任划分的小责任。20多万啊,也不是小数。要是衣服已经被卖掉了,可不一定就是盗窃罪了。
搞不懂图个啥,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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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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