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接了一票外贸大单,34条柜宁波到卡萨布兰卡。
6月12号就找货代签合同,合同6月28日前有效,约定货代一次性将34条柜全部运出,海运费共84320美元,工厂需要提前7天向货代发BOOKING。
12号当天,工厂向货代发BOOKING,要求28号前一次性出运。
结果月底超级暴舱,货代找了一大堆庄家,都不搞定一次出34条柜的舱位。
6月20日,货代通知工厂:无法订到舱位。
21号,工厂找他的货代朋友和其他货代,发现也都订不到这么多舱位。工厂跟货代沟通如何处理后续发货,无果。
7月5号,工厂找到一家上海货代,在7月12号将所有柜子发出,付了运费125800美元。
—01—
工厂原本和货代签的合同约定运费是8万多美元,最后找别家付了12万多美元,中间等于多付了41480美元,工厂憋屈,就找货代赔自己4万多美元,货代不干,工厂就把货代给告上法院。
货代说:月底暴舱是因为国家调整退税税率导致集中出货,工厂也找别的货代问了,确实没舱位。后面工厂找上海货代也是7月才发出货的,更能证明6月底确实爆舱。再说了,工厂付上海货代多少运费也没告诉我,海运费缺乏合理性和权威性。
—02—
法院认为:
1、双方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工厂订舱后,货代订不到舱位,工厂找别的货代也订不到,可证明6月份舱位的确紧张,乃客观因素使然,货代公司并无代理过错。
2、工厂认为是月底运费上涨,货代觉得没钱赚故意违约,但合同中有约定“海运费及国内段有关费用,如遇国家颁布价格和船公司运价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做相应调整”,这表明,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运价,但双方仍同意在经办具体业务时按市场价格对合同运价进行调整。
因此,当市场运价发生较大幅度上涨,货代按原定价格无法订到舱位,而双方经协商又无结果时,货代未能按原约定办理货代业务,亦不构成违约。货代仅为货运代理人,通过为委托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赚取报酬,而工厂在双方已明确约定运价按市场价进行调整的前提下,却要求货代在市场运价发生较大上涨时,由货代来承担上涨的运费,这不仅有悖双方的约定,与货运代理业的一般交易常理亦完全不符。
法院判决:货代无需赔钱。
—03—
工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1、双方的合同真实有效。
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对自己的履约能力以及当月的货运市场情况应当有足够的了解。货代签订了合同就要完成合同义务。
虽然国家在7月1日调低了退税率,但这一情形只是客观上可能造成6月份的舱位紧张,增加履行合同的难度,并不属于不能克服的情况,更不构成免责事由。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按期出运是因客观因素造成不当,应予纠正。
2、货代在出现舱位紧张的情况下,未能按约履行义务,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如期将货物出运,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考虑到工厂与上海货代自行协商运费,且在联系订舱的过程中也发现运价上涨,而双方在协议中也约定如遇运价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作相应调整,故工厂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终审判决:
一人一半,货代承担涨价的一半,20740美元。案件审理费也一人一半。
Tank Talk:
在发现订不到舱位后的双方沟通的情况,案件里透露的信息比较少。按常理推断,货代发现舱位紧张运费上涨,肯定会找工厂重新报价,工厂肯定不同意,乱找理由涨价不少人也吃过亏。这个关键点肯定双方扯皮不少。
如果,货代发现订不到舱位,给到了工厂其他处理方案,比如是换某船加钱,又或是走7月的涨价船。结果工厂不同意,才发生的这件事,大家觉得货代要赔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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