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客户确定,货代买单报关,赔了6万7

买单报关在华南,特别是深圳属于大家感觉很自然的事,毕竟是出口前沿,国家为了鼓励出口,算是便利出口企业吧。但是,做习惯了买单报关也有人捅出来了大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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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贸公司要从深圳出一条柜,找了深圳货代做拖车报关海运一条龙。外贸公司提供了装箱清单和发票,货代买单报关出口SO EASY。

事毕,外贸公司说老子要出口退税的,你咋买单了,抬头不是我我退不了税啊。货代就懵了,你要退税咋不一开始就发合同和报关单给我。

沟通无果,外贸公司跑深圳来把深圳货代给告了,要求货代赔偿退税损失人民币67272.85元。

—02—

罗湖法院认为

1、双方未签订具体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具体出口报关的方式未明确约定。

2、外贸公司作为一个具有自营出口资质的公司,成立于2006年,案涉出口的货物应该不是其第一笔出口业务,其应知晓办理自营出口报关所需的相关资料,其在委托运输时只向货代交付装箱清单和发票,未交付合同及报关单草单,随后也一直未就出口报关的方式与货代进行协商沟通或提出异议;

而货代在外贸公司只发送了装箱单和发票的情况下,也未再与外贸公司进行进一步沟通确认,而是直接以买单的方式进行了出口报关。

3、双方当事人对此均存在过错,均应对报关方式问题导致无法退税产生损失承担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确定两家各承担50%的损失

法院判决:货代公司支付给外贸公司税费损失3363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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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货代全赔。

二审中级法院认为

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外贸公司委托出运货物,货代公司应在代理权限内以外贸公司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外贸公司只向货代提交了货物的装箱单和发票,货代可以要求外贸公司补充有关出口报关所需资料,而不能擅自以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出口报关。货代未履行职责而给外贸公司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终审判决:货代向外贸公司支付损失67272.85元。

Tank Talk:

二审说的很清楚了,货代公司应在代理权限内做事,还得以专业的角色做事,不要擅自做主。这又让我想起一件遥远的事,一直耿耿于怀。

200*年我做货代的时候,同行找我订舱,上不了船下一水就涨GRI,还很多。客户一直用的HS CODE在COSCO的系统里过不了,同行的客户坚持用原来的CODE,但船公司就是录不进去,原因不明。最后两个小时,我擅自做主先按船公司的为准,先上船不涨价。

后面再改HS CODE产生了改单费300块钱,同行也付了,但从此再也没找我订舱了。

唉…..我曾经是个失败的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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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财保网 T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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