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COSCO出了船东单,天津到COTONOU,共4条柜。
2018年2月18日到港,3月2号和3号,其中3条柜被不明人士提走。
提单还在工厂手里呢,直接干懵圈了,这票买卖肯定黄了。工厂没办法就让货代把剩下的一条柜退回国内。5月份货也退到了。工厂损失金额18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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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工厂就把COSCO给告了,无单放货呀,妥妥的实锤。6月27日开庭。
法院认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2、海商法规定,无单放货的起诉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本案柜子是2018年2月19日卸船的,加上FREE TIME 5天,所以交付日期应该是2018年2月24日开始计算,工厂起诉的时间是2019年4月22日,超过了诉讼有效期一年的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工厂诉求。
—02—
工厂傻眼了,责任是COSCO的没错,但时间过期了。
2019年10月15日,找船公司要不到钱,工厂就把货代给告了。
告货代的理由:
因货代公司为工厂提供、设计的运输路线及选择的承运人不符合最起码的安全性,货代公司的服务存在严重过错,其应对工厂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货代至今都没有提供究竟是何人以什么凭证提走货物以及货物是否被真正的提走了的结论。
经常看我们文章的朋友都知道,想让货代公司在货运代理合同项下赔钱,只需要证明货代公司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即可。
法院认为: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其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为工厂选择中远公司承运货物并无过错,案涉货物在目的港被不明身份的人提走与货代公司的代理行为无关。
法院判决:货代无责。
Tank Talk:
这个事件很简单,船公司无单放货,应该由船公司承担责任,不管是按货值还是按特别提款权,反正是要赔工厂钱的。但很奇怪的是为啥工厂能拖一年多,直到过了诉讼有效期。最后一毛钱要不回来。
180万货值,投保货运保险也就是一条烟钱,提货不着是属于保险责任的铁案。让保险公司赔了,他爱追偿谁就追偿去吧。
这里面有个法律小知识,经大信法务律师确定,如果丢失后找保险公司扯皮,哪怕扯完超过一年了,也不受这个诉讼有效期1年的限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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