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产生了奇怪的费用,工厂和货代谁承担?我们看一下这个有点“奇怪”的案子。
—01—
中山货代和电缆厂签了《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货代向工厂支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开始了合作,协议里面写了:货代在此接受工厂的委托,代为办理货物海洋运输和配送等事宜,并代垫代付海运运费和由此作业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7月,发了三条柜到美国,货代出了自己的提单,提单载明:发运人工厂、收货地点中国中山、装货港中国盐田、卸货港西雅图、交货地点芝加哥。
柜子到了美国,出码头称重的时候,因为装载货物时放置不平衡导致其中一个货柜的一个部位超重,在码头产生了一万多美元的费用。柜子出来后,集装箱拖车在公路上又被交警给逮到了,轴超重7220磅违规,产生罚款3300.1美元。以上合计费用:15390.1美元。
—02—
服务期结束后,双方不再合作,工厂退了保证金,然后货代就找工厂要这15000多美元的费用,工厂不给。货代就把工厂告了。
工厂说:
工厂作为货物托运人,只负责向作为承运人的货代公司提供货物、指定目的地,按约定支付物流运输费用即可。货物由电缆厂送到码头,具体装柜配船都由货代公司专业操作,如何运输货物、分几次运输、每次装货多少的工作应由货代自行处理。货代公司是专业的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工厂并未要求货代超重运输。
货代说:
是工厂自己装柜的,此前双方未出现货柜某轴超载的情况,工厂自其装载、密封货柜后自始至终不会中途换柜,直至抵达客户最终的目的地。涉案货物用托板托着,在运送过程中不会拆封,在运送过程中货物总重不变。工厂装载不平衡,导致在拖车运送的过程中货柜的某一轴、某一节部位超重。测量的时候是对某一部位进行测重。超重产生的罚款应该由工厂支付。
—03—
法院认为:
1、涉案货物采用集装箱方式装载运输,工厂托运的货物如何装载、运输,是否应符合运输目的地关于重量要求的相关规定,货代公司较于工厂更为专业。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目的是基于货代公司具备提供专业的国际货运服务能力。
2、工厂支付了服务费用,货代公司应该提供专业的国际货运服务,确保装载货物的货柜符合运输目的地关于重量要求的相关规定。即便货物由工厂自行装柜,货代亦应向工厂明确告知运输目的地关于重量要求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监督、管理、检验的义务。
在货代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前述义务的情况下,货柜因超重且违反运输目的地的相关规定被罚款,货代公司对其负有责任,与工厂无关,货代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后果及费用。
3、货代说之前工厂有同意过,此笔费用由货代先行垫付,但货代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工厂说没同意过,法院不支持货代的说法。
法院判决:工厂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04—
货代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第三条第5点:“为维护工厂利益,货物在目的地作业时如果产生额外费用(如拼箱费、货仓出入闸费、登记费等等……),货代需即时通知到工厂相关操作人员,经工厂确认后由货代先行垫付。此类合同价格以外的额外费用,由货代附书面说明并请工厂确认后进行结算。”
根据前述约定,货代主张的代垫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额外费用,需经工厂确认才能结算。现货代提交的邮件反映不出工厂确认该笔费用并同意由货代公司垫付,故货代要求工厂支付该笔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
另外,因货代提交用来证明该笔费用已发生的单据是在国外形成,并没有依法经过公证认证,且货代公司也没有原件,工厂对此费用不认可,故货代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笔代垫费已实际发生,其要求工厂支付代垫费用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终审判决:工厂无需支付费用。
—05—
Tank Talk:
国外的证据要公证哇,要不然没有其他证据串起来验证的话,就肯定无效了。
有合同就按合同约定来,合同签了是有额外费用要客户确定后才能垫付,就一定要确定好。虽然在实操中这种流程肯定不可能,但出事了再盯着合同扣字眼还是有效的。
付款后垫付后,一定要对方确定哇,邮件、聊天记录都行。要不然就像此案一样了。
END
写公众号只是爱好,吃饭还是靠卖保险。
有没有货代公司的观众朋友,向贵司OP老大推荐一下俺呀,无需他去系统录单,节约人工时间,费率又低,既能帮公司省钱又能帮自己省心。
海运、空运、陆运、铁路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非常便宜,50万货值只要100+人民币。着火、爆炸、柜子落水、船沉了、共同海损,都赔。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壹流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