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路过第三国,被海关扣了,责任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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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卖给老挝客户6条柜的化工品,委托货代做DDU到门,费用包干。

老挝是内陆国嘛,货代就找了个庄家,庄家说能做,路线是海运到泰国港口,再找个能做泰国到陆运拖车到老挝的货代,这样就串起来了。

货代找庄家订舱,由庄家全程负责。庄家就找了另一家海运庄家订海运这段,又找了一家货代负责泰国到老挝(下文叫尾程货代吧)。

船东单显示发货人是庄家,收货人是庄家的代理(负责清关)。

尾程货代出了货代提单,发货人工厂,收货人是卖家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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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子到了泰国林查班港口的时候,出事了,泰国海关说你这玩意是3类危险品,国家要求需要泰国工业部工业工程司的批准方可进出口,路过转运的也得提供这个证。

代理搞不定这个证,收货人也搞不定,工厂也搞不定。货就被泰国海关扣了。工厂和收货人一起找了老挝大使馆,大使馆向泰国海关说明情况,兄弟我这票货只是路过,给个面子放行吧,实在不行退运回香港或越南都行。泰国海关不同意,必须扣货。

一年后,工厂和收货人商量了一下,工厂就把收的货款142万给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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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工厂就把货代、庄家、尾程货代给告了,让三方赔自己货款140多万加运费20多万。

货代说:

提单不是我出的,清关不出来因为缺单证,所以不关我事。

庄家说:

货物被海关查扣,系政府行为,属承运人免责事项,不关我事。

尾程货代说:俺跟庄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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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先确定责任方,提单是尾程货代出具的多式联运提单,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依法应对全程运输负责。

2、货物滞留中转港泰国林查班的原因。

证据中,老挝大使馆给泰国海关的函中说了:企业家缺乏‘进口和过境’之间的法律规定的知识和理解,而导致没有工业工程部进出口许可证,只有工业工程部出具的有害物质登记证,希望泰国海关能帮助促进货物退运。

泰国海关回复函说了:货物“需要工业部工业工程司的批文方可进出口”,但海关未收到此类批文。

泰国清关行的函:清关行向海关法务部门解释相关事实,以申请案件解决,免于诉讼追究,但因泰国工业工程司已就清关行的违法行为向林查班警察局提起了刑事诉讼

综合证据表明:货物被海关扣的原因是:缺批文。

3、责任是谁的

《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无证据证明工厂与尾程货代就中转港清关手续的办理或文件的提供另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该规定应适用于本案。

《合同法》亦有类似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本案涉及特殊货物,且需经由进出口两国以外的第三国中转,其所需办理的手续、经历的风险、涉及的环节、关联的因素相较于普通进出口业务应更多、更复杂,工厂更应妥善全面地规划货物出口、中转的路径,准备货物出口、中转应办理的手续及文件,并送交本案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但工厂并未举证证明已提供齐全各种手续和文件的事实。因此,相关结果及责任应由工厂承担,

法院判决:

驳回工厂诉求,所有货代无需赔钱。

Tank Talk:

这个案例中,核心是泰国中转所需资料问题,工厂和货代没有约定谁提供,那么就按海商法和合同法来,都属于工厂的责任。

同样的,如果工厂和货代约定了,工厂就提供现在这么多资料,剩下的货代承诺搞定。那责任就大不一样了。

国货出海现在销售到全世界,经过第三国中转的、路过的,都越来越多,再加上DDP、DDU这种到门的需求越来越多,对货主和货代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了解所经各国对不同产品的要求就非常重要了,谁也不知道第三国对啥敏感,别的国家都能搞,就他不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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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财保网 T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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