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文章说了,大家有碰到纠纷可以找我咨询,我再找律师白嫖,不过忘了加狗头了,不是真白嫖哈,律师朋友们不要生气。现实中专门打货代官司的律师很少,因为真会饿死,货代行业是纠纷多但诉讼很少,一个原因是钱多无所谓,另一个原因是觉得丢人就算了。
昨天有个货代来咨询的问题很长,但那些修饰语删减之后,其实就一句话:目的港产生的费用,自己付给船公司了,能不能找他的客户货代和工厂要回来呢?
—01—
我们来看个案例:2021年10月和11月,一个货代找庄家共订舱了三条柜,柜子到达目的港后,因收货人延迟收货及破产等因素,产生巨额的滞箱费损失,收货人无力支付。船公司随即向订舱人(庄家)送达支付滞箱费损失的通知,告知应在规定的时内支付滞箱费损失合计人民币139684.58元。
庄家找货代要钱,货代说工厂不付不关自己事,庄家无奈向船公司支付了,然后把货代和工厂都告了。
—02—
庄家说:
货代是向我订舱的一方,工厂是货物的发货人,在交货前有出具电放保函,所以两家对滞箱费损失均负有赔偿义务。
货代说:
收货人已经换取了提货单并已提货,船公司应该向收货人收取目的港费用。
工厂说:
电放保函我是向船公司出具的,你庄家又不是承运人,工厂未承诺对收货人延迟提货承担担保责任,货物已由收货人提货,且已还箱,庄家无权向我收取目的港费用。
—03—
法院认为:
1、庄家与货代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协议,庄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接受的委托代理事项包括货到目的港之后目的港费用的垫付。
庄家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应做通常意义的解释,即限于货物在起运港出运相关的货物代理事务。
2、庄家作为货运代理人,应尽谨慎、勤勉的义务,对其受托人及海运承运人主张的目的港滞箱费进行合理必要的审查,在货物已运抵目的港并最终由收货人提取的情况下,其仍然对因收货人延迟提货产生的货物滞箱费进行垫付,显然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
3、工厂所出具的电放保函,仅仅是确认将提单项下货物凭电报通知在目的港交付给指定收货人,并不足以认定工厂有承诺支付目的港滞箱费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
货代和工厂不用付钱。
Tank Talk:
逻辑很容易理解哈,我再帮大家捋一下。
《民法典》: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所以接货的货代(庄家)要在合同约定的内容里干活,超范围不行,否则后果自负。
双方的合同是货运代理合同,这个框框就定下来了,《海商法》里规定了目的港哪些钱可以找发货人收,第88条“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
“无人提取的’只有这一条规定产生的费用才能向托运人收取,这个托运人可以是货代也可以是工厂。
再看本案,简单多了吧。货被提走了吧,既然提走了,就不存在无人提取了,那就不能找托运人收了。
写到这里真的忍不住开骂了,有些狗日的甲方,还有些假洋鬼子,仗着自己的优势,产生啥费用都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扣乙方的钱,站在做生意的角度是可以理解,但特么做生意首先你是个人吧,不违法但干这些破事缺德啊。我呸。
不过律师也说了,也有个办法能找自己客户收到不该自己付的钱,这得加我微信才能告诉你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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