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发现:封条没了,货丢了。谁来赔钱?

前两天有个做跨境物流的问我,铁路的,在国外场站发现封条没了,问保险能赔不,刚好找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出来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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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工厂描述

工厂从深圳发一条柜到阿拉木图,笋岗上了火车到了目的国后,发现中国海关铅封01498A丢失,在当地海关、铁路、收货人共同开箱查验,靠箱门前端部分货物丢失,剩余货物被翻倒得凌乱不堪。

经清点,台式电脑丢失98台,损坏1台;液晶显示屏丢失32台,损坏2台;投影机丢失39台,损坏2台;连接线丢失32件,损失合计80359.67美元。事故发生后,收货人拒绝支付相关货款

—02—

工厂订给货代,货代订给庄家,庄家订给了铁路公司。提单是出的铁路公司的。

工厂也不管了,一次就把三家都给告了,赔钱!


货代说:俺是货运代理人,俺没出提单,不关俺事。

庄家说:俺也一样。

铁路公司那是专业级的,经验丰富,说: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工厂无法证明货物损失的地点和时间,其提供的证据仅为在货物交付时所发生的货物情况

2、这次是联运合同,应适用国际铁路货运相关规定,运单和商务纪录是索赔的必要要件及证明货物在交付前运输中发生损毁的法定证据,但工厂没有提交商务纪录,只提供商务记录并没有原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

3、工厂提供的认为其货物受损的证据没有原件,境外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

4、工厂称在货物到达后有多方进行开箱查验,但目前我方没看到当地的海关、铁路、公安机关出具的任何证明货物损失的证据,只有一份私人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证明货物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的事实。

看到这,各位观众觉得工厂能要回来钱不?猜一下。

—03—

法院认为:

1、货代和庄家是货运代理人,无责。

2、工厂提供的证明其被盗具体情况及损失的商务记录、检验报告、咨询报告等证据均在境外形成,根据最高院关于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工厂的上述证据至今未办理相关的认证或者证明手续,故上述证据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院关于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是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工厂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工厂请求三被告赔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三被告无需赔钱。

这个案子工厂买了货运保险,保险公司赔了工厂35976.28美元之后,代位追偿告的三家。但没告赢,哈哈哈。所以你看保险公司这么威猛的都弄不过承运人,你货主直接硬杠更加没戏。太难了。

Tank Talk:

有保险没保险,货出问题了想要拿到赔钱都要提供证据,不能嘴巴说:货丢了,赔钱。大家也不要怪上家货代或保险公司要资料要的多,因为没办法啊,不要齐资料赔了你钱,就再也找不到别人赔了。就像这个案子,货是没丢吗?大家心里肯定明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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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财保网 T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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