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被拍卖,庄家让货代付费用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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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下庄家原告怎么说的

小货代找我订舱4条柜,我向MOL船公司订舱,完事后船东单出的SHIPPER是我,CNEE是我代理。我给小货代出了我的货代单。货到港后无人提货,我让小货代赶紧处理,但小货代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集装箱一直堆存于目的港产生巨额堆存费。后货物经拍卖,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堆存费94,500美元待支付。后面MOL船公司把我代理告了,我代理又交叉把我告了,最终三方协商,我和代理一起赔了船公司7万美元。我跟代理一人一半。代理委托我一起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货代赔7万美元。

—02—

小货代说:

1、我是货运代理人,不是托运人。

2、费用是收货人在目的港迟延提货产生,收货人真实存在,且参与了涉案货物的拍卖和诉讼,承运人应当向收货人主张。不关我事。

—03—

法院认为:

1、庄家的损失先确定一下。船公司收了7万美元,代理和庄家一人一半,庄家的35000美元损失确定。但代理的35000美元因为证据是国外的,没做公证,这个就不算了。

2、目的港无人提货,托运人要负责,没毛病。本案中小货代是否是托运人?

首先,小货代提供了工厂出具的海运出口委托单、装箱单、国际贸易发票、装箱确认书、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国内货运代理发票和货运代理费支付凭证,证明了小货代负责工厂在起运港的货运代理事务,庄家在其内部订舱系统中亦将小货代标注为“同行”,说明庄家在接受委托时已将小货代视为货代同行。

其次,国外代理和庄家的沟通邮件中显示:“SHIPPER和最终收货人之间的对话,看来他们很难达成一致,可能最好的办法是我们这边尽快对发货人采取法律手段。”可证明庄家清晰知道小货代不是实际SHIPPER

运费中本地费用和海运费都是小货代支付的,但庄家公司内部邮件显示:“问清楚船公司那边目的港大概什么时候拍卖,然后算算大概多少钱,最好让发货人押个保证金过来……”回复称“我觉得不太可能……当初海运费都是连哄带骗的才付的,还把我骂的一无是处……现在要她付保证金,难上加难。”

从邮件看出,庄家明确知晓小货代并不是应当支付海运费的主体,只能“连哄带骗”让其支付。

再次,庄家美国律师在提交法庭的文件的相关事实中称“在交付集装箱前,最终收货人和发货人之间已经存有付款争议。之后,庄家目的港代理扣留该票货物于目的港直至争议解决。而在扣货至放货的几个月间产生了高额的集装箱滞期费。其后,最终收货人拒绝受领该票货物

故因庄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货代系实际托运人参与贸易,有指示庄家扣货,法院确认小货代为工厂的货运代理人。

根据提单记载,小货代非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根据在案有效证据,小货代仅为交货托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因此小货代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故其无需承担因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产生费用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后,除非小货代与庄家有特别约定。庄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目的港可能发生费用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庄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对庄家要求小货代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无相应的事实依据而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小货代无需赔偿庄家损失。

庄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Tank Talk:

这个案件中双方的证据是关键,有约定就按约定 。没约定的话,庄家出提单是作为承运人的角色,双方按运输合同关系处理。只有托运人才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有责任,货运代理人是无责的。

美线出货代单这种纠纷很多,所以我尽量多的列出来了文字。大家可以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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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财保网 T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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