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非常值得学习,无论你是订舱庄家还是接货的货代,甚至货主,都要注意其中的细节。
2018年广州海事法院的判例,算比较新的。
—01—
工厂找货代订舱,一条柜盐田到英国,货代找庄家华某订舱,出船东单。
货到港后,无人提货,船东催庄家,庄家催货代,货代催工厂。
3个月后,庄家发函给货代:船公司告知此票货物至今未被提取,并由此产生大量的费用,请尽快处理,如在收到本书面通知的三日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弃货处理,同时保留向货代追索损失的权利。
货代就发了一样的函给到工厂。
货代后又发函三次给货代,货代催烦了就把工厂的联系方式给庄家,让庄家直接联系工厂。
庄家就找工厂去了,也发了邮件给货代:我庄家与其他主体的接触仅为止损减损,不代表放弃对货代的权利主张。
工厂回复庄家说:货已经卖给老外了,我无权处理。
凉凉。
—02—
4个月后,船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账单给庄家,目的港产生费用一共8892.78美元。庄家就付清了。
然后庄家就把货代和工厂都告了,赔钱。
—03—
法院认为:
1、案件清晰明了,根据海商法规定,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托运人应该支付。
法院认为本案中庄家只能向一名被告主张合同权利,让庄家二选一,庄家选择了货代。
2、庄家与货代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代为托运人。所以目的港产生的必要的、真实的费用,货代要赔给庄家。
3、无人提货必然会产生费用,庄家提供的费用8892.78美元包括的港费用(desttrmlhandlg)、文件费(I/Bdocfee)、滞期费(demurragecharge)、杂费(misccharge)四个收费项目,但庄家提供的账单上没有列明的目的港费用、文件费、杂费在货物滞留目的港期间为何会产生,以及应该由谁收取。
4、虽然在船公司网站有说明并附有具体计算标准,但根据网站上的定义,该费用是货物无人提取而滞留目的港期间产生的存储费用,船公司的深圳分公司并非目的港有权收取该费用的主体,也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有权代表合法收费主体收取费用。
庄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支付费用的必要合理性,以及付款对象的正确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货代赔偿8892.78美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因庄家明确只对货代主张权利,所以工厂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货代和工厂不用付钱。
Tank Talk:
还是那句老话,作为代理人,找别人要钱是要充分证明费用产生的必要性和已经损失的证据。法律来说也怕你们庄家为了舔船公司,啥费用都付,这就不公平了。再则,船公司收的费用也并不代表就是合理的,高收费乱收费也是存在的。
大信法务老杨说了,庄家让船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其支付给国外的凭证,再把收费标准明细和算法明确一下,提起上诉要回来钱的概率很大。证据没问题的话,货代一定要付的,然后货代再找工厂索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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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开柜门就少货,告完船公司告货代,总有人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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