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冒充前公司发货,收货人不收被退运,30多万的糊涂账

你含泪做货代的案例,简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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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广州货代小黄找到深圳货代发货,发了一张名片是广州货代公司的销售经理。

因为发的是快递,普普通通一票货,深圳货代就接了货,过港在香港交UPS,运费246906元,小黄私账付给了深圳货代

5月29号和30号,深圳货代通知小黄,货到德国了,你让收货人配合UPS清关交税金。

6月1日至2日,深圳货代再次通知小黄:“德国的货收货人还没有付税金哦”,“叫收货人去联系当地UPS”,“货物一直没签收,你客人联系当地UPS了吗?”

小黄回复“他说客户德国那边公共假期中,所以才没提”。

6月3日和5号,深圳货代再催,小黄说“客户已经安排清关,8号左右就提完货”。

6月20日和23日,深圳货代发快递轨迹给小黄,显示货物在德国周转的情况,还显示”因关税和税款未支付被扣留“

6月28日,深圳货代再次发快递轨迹给小黄,催快点让收货人交税金清关。

6月30日,小黄再次回复“客户已经清关了,他说已经交完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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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深圳货代接到通知,货物被退回香港

9月8日,深圳货代向小黄发退运产生的账单:“德国的货UPS账单出来了,HKD314854.6”,“你看看怎么处理,我也看看怎么处理”。

小黄回复“好,我发给发货人,他们百分之七八十不会鸟我的”。次日,小黄回复“客户不理,退回来你们也没说要不要原地销毁或者通知就强行退回来,客户就捉着这个不放。”

深圳货代追讨退运费用无果,把小黄、广州货代公司、工厂都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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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货代公司就懵了,小黄之前是我员工,但3月就离职,你俩是5月合作的,不关我事呀。并出示了离职证明。

法院认为:

1、深圳货代和广州货代未签订书面合同,合作过程中,是由小黄直接洽谈、沟通,案涉货物运送至德国的费用也是由小黄个人通过微信支付,未有证据显示广州货代公司和工厂有参与本案合同的履行。

所以深圳货代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相对人是小黄个人。

2、深圳货代公司虽有及时跟单,但反馈信息错误,造成小黄及其发货人误判形势

深圳货代6月24日反馈的物流信息显示24日货物还在德国,6月28日反馈货物25日至27日货物还在德国海关查验中。

但根据9月9日深圳货代反馈的物流信息显示,实际上该批货物6月23日已经被作退出德国处理,25日已经退回香港,深圳货代并未及时告知,小黄及其发货人均不知情。

深圳货代在将货物退回香港之前未能及时告知小黄并询问小黄及发货人的处理意见,直到货物退至香港才告知小黄,使得小黄及发货人丧失了选择的机会,而小黄及发货人本可以选择就地销毁方式,不需要将货物运回至香港。

鉴于小黄已经支付246906元运费,且未能取回被退回货物的情况下,故案涉货物从德国退至香港的费用应由深圳货代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深圳货代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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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货代肯定不服啊,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货物清关的权利义务未明确约定。货物于5月29日到达德国,深圳货代多次要求小黄催促客户提货,但直至6月23日被退回香港已将近一个月,不排除是客户未及时清关导致被退货,小黄对于货物退回香港造成的运费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深圳货代虽有及时跟单,但反馈信息错误,造成小黄及其客户误判形势,深圳货代对于货物退回香港造成的运费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再次,根据深圳货代多次催促的过程来看,无证据证实深圳货代清楚货物将被退货而未及时通知小黄。小黄也未能证明深圳货代明知海关即将退货而未及时告知。

终审判决:

退运费用314854.6港元,一人一半,小黄需要付给深圳货代157427.3港元。

Tank Talk:

深圳货代是找另外一家庄家发的货,物流信息的传递可能有误,而就这一点点小失误就造成深圳货代要承担一半的责任。所以,想做好货运代理,就一定要勤勉尽责。

这个案子中好在深圳货代收了运费再发货的,要不然够喝一壶的。

坑踩多了,人也就成长了。没摔死的,才最终是强大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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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财保网 T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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