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有个货代找我咨询了一下,收货人去码头提柜的时候,柜子摔下来了,还没装上车。货物可能有损坏,没买保险。这种情况船公司要赔的哈,不过可能赔的没你想象的那么多。看个案例:
—01—
工厂发了3条柜,走CMA的,厦门运至阿尔及利亚,品名是角磨机、抛光机、切割机之类的。货到港后,CMA通知:不好意思,卸船的时候柜子摔了。
然后收货人、码头、船公司等多方在码头里现场查验,一致确定,货没用啦。扣掉卖废铁的钱,损失折合人民币912839.62元。
向船公司索赔无果,上了法院。
CMA肯定要挣扎一下的,反驳的理由就是收货人有没有货权啦,损失不能被证明啦。即使要赔钱,也要按海商法规定,赔偿额以53880特别提款权为限。
最后一条特别提款权SDR可就厉害喽。
—02—
法院认为:
1、货物在卸货过程中因卸货工人操作不当而毁损,损害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运输合同的双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收货人即有权向承运人索赔损失,如海商法第五十五条即明确规定,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额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毋庸考虑货物买卖合同等交易背景。
(意思就是:你船公司别管收货人还是发货人有货权,他俩商量好之后有一个人来找你就行了,你得赔。)
2、海商法规定,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如托运人在装运前已经申报,并在提单中载明的,不适用责任限制。即,按实际货值赔偿。
(现在船公司都很鸡贼,你补料写货值的话,他会在提单上注明一句话,大意:这货值是客户写的,我不认可。)
但本案中提单没有显示货值,也没有证据显示货主有向船公司申报货值。所以,得按责任限制赔。
根据海商法【单位赔偿限制】的规定,承运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赔偿限额的计算方式: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算,每件为666.67个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个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这条柜的货物毛重26940公斤×2计算,为53880特别提款权。
(还好,这条柜是铁的机器,有点重,如果是轻货的话,就哭吧。)
特别提款权SDR会根据汇率变动,大概1SDR等于9块多人民币,不到10块钱。
法院判决:
船公司赔53880特别提款权,约50万人民币出头。
这个案子是保险公司赔了收货人912839.62元,然后代位追偿船公司,讨回来50万。王者对决,刀光剑影。
Tank Talk:
承运人(一般都是船公司)的责任是柜子送进码头到柜子提离码头,中间货物出事了是可以找船公司赔钱的哈,但要注意几种承运人免责的情况:火灾、不可抗力等。
但要注意这个赔偿是有上限的,毕竟人家船公司按柜子收运费的,不小心弄掉了你一柜子50亿的货,整个船公司赔你得了。这就不合理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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