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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向天津货代订舱,一条柜的自行车到中东。3月22号开船。
3月初,工厂的人通知货代业务员,原来工厂的业务员小卢已经离职,没有我的通知不能电放,货代业务员说知道了。
诡异的事发生了,3月12号,货代业务员拉了个群,有货代的操作OP,还把小卢也拉进来了,然后还一直在沟通报关、海运等细节。
4月12日,小卢私下加了货代OP,私下联系。
5月15号,小卢用自己的私账给货代公司转了24140元人民币,交易摘要为“抵押金”,交易用途显示“抵押金,公户收款后需退回”,该笔抵押金到账后,货代公司将正本提单直接寄送给国外买家。老外提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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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还有货款没收到,就把货代公司和小卢给告了。
小卢说:我跟工厂是合作关系,不是员工关系。在微信聊天群提出电放时,工厂领导未提出异议,证明工厂同意电放,小卢不存在过错。
货代说:
小卢的指令代表工厂,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卢确实离职,亦没有正式告知货代公司。在货代公司已收到代理费、海运费、港杂费后,按小卢指示邮寄正本,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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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工厂在群里多次跟货代公司业务员说此票需电放,收到货款再放提单,货代对放货模式为电放是明确知晓的。
2、工厂曾明确告知过货代公司,小卢已经离职。
3、小卢跟工厂都劳动仲裁了,确定是员工关系。
4、小卢私下跟货代OP联系,并且用私账支付了本应该是由工厂支付的运杂费,小卢擅自变更电放模式为寄送正本提单模式,以上所列小卢的行为,明显有私自操纵涉案货物的意思表示,作为常年从事货代业务的货代公司应当有审慎注意和合理审查的义务,但货代公司并未向小卢提出异议或者向工厂核实情况。
5、小卢和货代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工厂的货款未能收回,故小卢和货代的违法行为与工厂的货款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货代公司和小卢共同向工厂赔偿货款167361.5元人民币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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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 Talk:
管理有漏洞啊,货代是收齐了钱,但放单也要注意流程哇。货代业务员知道小卢离职了,但货代OP不知道哇。十几万买教训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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