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操作失误:客户欠钱就不做电放,结果赔了17万

安徽外贸公司委托宁波货代出三条柜到纽约,宁波货代找熊大订舱,熊大又找了熊二订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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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宁波货代向外贸公司发邮件:收到海运费和代理运费后最快五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电放,请尽快完成付款。

11月8日,货柜到港。

11月19日,外贸公司付清了这三条柜的所有款项。

11月25日,外贸公司人员到宁波货代公司当面要求做电放,宁波货代说上一次走货还有15000的钱没结清,都付清才能做电放。外贸公司报警。

11月26日,外贸公司付了15000给宁波货代。

11月29日,电放完毕。次日收货人提货。

—02—

外贸公司将宁波货代、熊大、熊二,一并告上法院,因对方拖延办理电放的原因,要求赔偿目的港滞港损失7804.45美元、被收货人扣了部分货款损失32447美元、电放额外支出660元、胁迫支付的15000元及利息损失。

宁波货代公司理由:外贸公司欠自己15000,没收到钱就不办理电放,属于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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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熊二按熊大指示、熊大按宁波货代指示办理电放,没有拖延时间。法院认可,熊大熊二无需担责。

宁波货代的责任:

外贸公司在19号付清了三条柜的所有费用,但宁波货代以还有之前费用15000没结清为由,直到29日才电放完毕,存在故意拖延办理电放、未勤勉履行代理义务的过错。《民典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宁波货代的免责,留置权合不合理:

宁波货代以之前费用没结清为由对本案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根据证据,那15000元是宁波货代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其他业务产生,与涉案货物并无直接关系,应另案处理。

即使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外贸公司称被迫才支付了15000,双方对于该额外费用的具体金额等均有很大争议。宁波货代并无确切证据证明该额外费用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货代公司主张的留置权基础并不存在,货代公司无权以尚不确定的债权来行使对本案货物的留置权。

(大概意思:未结清费用有争议是可以的,但要证明对方已经过了承诺付款期没有付,这样才行,比如约定3个月付款,你不能第二个月就说对方赖皮不付,还没到约定时间。)

损失的判定:

外贸公司知晓货物在11月8日到港及目的港免堆期仅有4天,但在19日才付清费用,部分费用及损失外贸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外贸公司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外贸公司自行承担40%的责任。

结合收货人向外贸公司发送的索赔函及付款凭证,共计损失为39061.8美元和660元人民币。外贸公司承担40%。

15000元的额外费用,确定是双方之间的其他业务产生,与涉案货物本身并无直接关系,应另案处理。

最终判决:

宁波货代公司按照承担60%的比例支付给外贸公司:23437.08美元和396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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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对方欠钱,扣货扣单理所应当,但要证据齐全,否则就会像这个案子当中需要承担大半责任。当然,行使权力时也要注意可能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能协商就协商了吧。要不怎么说和气生财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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