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货代都想开发指定货,利润高客户稳定,但提单给错人是会出大问题的。
虽然此判决书中双方没有提交FOB相关证据,但通过文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来,指定货代接受订舱时,一定要注意细节,提单到底交给谁是靠证据来确定的,不能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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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2日,远通汇达公司(下文称货代)受纺织品公司委托,向被告诚士通公司(下文称指定货代)发送海运出口货物代运委托单。委托单记载,“货物规格染色布、提单要求正本、托运人远通华纺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纺织品公司),请配4月22日的船,回复送货通知并注明最晚到货时间”。
于4月17日指定货代向货代公司出具费用呈报表。费用呈报表记载,起运港天津港、目的港西班牙阿尔赫西拉斯港,订舱费、箱单费和堆存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150元。(由此费用可以看出来,全是FOB下的港前费用。)
4月25日和4月27日通过腾讯QQ向指定货代索要正本提单,指定货代回复,“正本扫描件给你们,提单正本不给的”。
4月27日,指定货代以附件形式发送给货代公司一份没有承运人签章的提单扫描件(这里应该给的是提单COPY件)。提单扫描件的提单编号为591059062,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是远通华纺公司。
5月25日抵达目的港,整柜货物于5月底被提走。
—02—
纺织品公司没拿到提单,也没收到货款,就找货代的麻烦。约8个月后,2018年3月26日货代公司向纺织品公司支付赔偿款536904.79元人民币。
然后货代公司就把指定货代告了,要求指定货代赔偿其536904.79元人民币。
另查明,此票货MSK船东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shipper)是:绍兴市柯桥新锦都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都公司),指定货代当时是把正本船东单直接给到了新锦都公司。
—03—
指定货代称:
1、其仅收取了3150元人民币服务费,判其赔偿53万余元人民币,超出了指定货代在订立合同时预期所取得的收益。
2、货代公司在2017年5月起诉前,一直同意其将货运提单交付给国外买方。
3、本案中其是善意的,避免了货代公司损失扩大。如果涉案货物运到国外后不被及时提取,货代以及纺织品公司只能将其运回国内或在当地低价处理,因此产生的往返运费、货物仓储费及折价处理费会更高,损失会更大。
4、纺织品公司已经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代为向国外买方追偿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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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指定货代出具海运出口货物代运委托单办理订舱事宜,双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货代是委托人,指定货代是受托人。在涉案海运出口货物代运委托单中明确载明“提单要求:正本”,指定货代对此亦无异议,因此双方明确约定了指定货代负有向货代公司交付正本提单的义务。
但在货代公司的催要下,指定货代仅发送了没有承运人签章的记载托运人为纺织品公司的提单扫描件,而指定货代确认将同一编号的正本提单交付给了新锦都公司。据此,指定货代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指定货代未依双方约定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货代公司,导致货代向纺织品公司进行赔付,造成损失,且指定货代存在过错,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指定货代应就该损失向货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指定货代赔偿货代公司的货款损失536904.79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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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订舱时,托书(BOOKING FORM)一定要严谨,盖章、发邮件等细节还是要注意,里面约定的费用到付/预付、提单给谁等等所有信息都尽量准确,可以订舱后要求对方修正补齐都可以。提单的交付对象确定后,要有书面的寄送提单保函,如果有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多工厂拼货、指定货买卖双方等),需要对方各自出具寄单保函或确定指定人接收提单的保函,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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