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元宵节快乐,下午早点下班回去HIGH。如此开心的日子,就不写太严肃的事了,写点好玩的。
—01—
工厂和货代签了《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内容得先贴出来,纠纷就是因为合同:
海运费及人民币费用按每提单业务另外确定,货代在开船前将人民币费用及海运费的《费用确认单》(或其他书面形式的费用账单等)发给工厂,工厂指定专人对该《费用确认单》进行盖章或签字确认后回传,该《费用确认单》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双方有约束力。
后面就合作的好好的,第二年其中有一条柜子都到港被正常提走了,但人民币和美元费用工厂一直不付,不付的理由:货代未提前向工厂发送费用确认单,未取得工厂对费用的确认,那么货代在工厂未确认费用的情况下发货就构成违约。应当不付。
货代就把工厂给告了。
货代提供了支付给订舱口的海运费用凭证,拖车行的付款凭证等等证据。
—02—
法院认为:
1、货代没提前向工厂发送费用确认单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但货代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报关、装箱、运输等事宜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工厂应向货代支付海运费及垫付的港杂费用。
2、货代已向工厂出具海运费发票,工厂对其真实性亦无异议,货代没有发送费用确认单不能成为工厂不支付费用的理由。
3、港杂费为货代证据能证明的实际支付金额人民币3488元。工厂不认可但无反对证据,法院认定费用合理。
法院判决:
工厂支付货代港杂费人民币3488元、海运费17085美元,还有利息。
—03—
工厂不服,提起上诉,还是那个理由:货代没有依据合同要求提前发费用确认单。
二审法院认为:
1、《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货代已经完成涉案货物运输,工厂亦确认收货人于目的港提取货物,货代要求工厂支付运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在货代已经安全、如期将涉案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并交付收货人的情况下,其不因履行货运代理协议的违约行为而丧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故工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Tank Talk:
我欠你钱应该还,不能因为你骂了我一句,我就有理由不还钱了。一码归一码。人呀,有时候不能太轴了。折腾费时间又费钱,何必呢。商量一下打个折也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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