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货物破损,发货工厂找不到人承担,把自己员工、货代、报关行都告了。
—01—
先看工厂怎么说的:
工厂和老外达成买卖协议,货值美元132,000元,使用CIF规则,小张是工厂员工负责订舱报关等工作。
找货代订舱空运,货代找报关行报关,小张安排完毕。货飞到了美国,结果收货人发现部分货物破损,老外扣除破损部分货值后因此仅支付美元108,378.17元的价款。
后经了解,在工厂不知情的情况下,报关时交易规则变为C&F,而且小张并未及时购买保险,因此工厂无法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损失美元23,621.83元。
空运提单显示:始发机场为上海浦东机场,途径纽瓦克自由国际机场,目的地机场为路易斯维尔机场,向货代订舱时注明了全程空运,但实际上纽瓦克到路易斯维尔机场是陆运过去的,路程1,000余公里,货物破损也是在此段陆运中破损的。
据此,工厂认为报关行未能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及审慎的注意义务,把CIF报成了C&F;货代未将所涉货物在空运后还需陆运1,000余公里的事实向原告说明,增加了货物发生毁损的风险;小张作为经办人,未能为本次交易购买货物保险,导致损失发生。
工厂把报关行、货代、小张都告上法院,要求三方赔偿自己货物损失人民币152,537.90元、汇率损失3,514.66元及利息。
—02—
报关行辩称:
其受货代公司托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并未接触过货物,货损与其无关,其仅负责单证处理。对于交易规则,其是按货代的指令填写。货物如果要购买保险的话,工厂应在订舱前就购买,因为货值很高。报关公司没有义务通知客户购买保险。
货代辩称:
其和工厂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关系,其已经完全履行了货运代理人的合同义务,为货物办理了制单、订舱、联系实际承运人,并由实际承运人将货物运抵境外目的空港,货运代理合同项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工厂至今未付运费,其将另案主张相关权利。工厂未能证明货物的损失与其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工厂提供的证据来看,货物是美国买家告知因美国机场装卸失误,导致破损,因此其既没有故意,
小张辩称:
货物是在到达美国境内后在陆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陆运公司也承认是因为他们的铲车司机造成的,相关的电子邮件在其工作邮箱内,因其已经离职,因此应由工厂提供该邮件。对货物破损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陆运公司及委托该陆运公司的航空公司。
—03—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工厂的自述,货物发生损毁的原因是外商买家向其反馈,因机场装卸失误,致使货物损失。该行为并非三被告实施,工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与机场之间存在委托装卸的法律关系,故侵权行为与三被告没有关系。
其次,工厂与货代公司构成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从货代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已经按约完成了制单、订舱等义务。
航空公司出具的空运单亦清楚载明目的地机场为路易斯维尔机场。工厂说货代未能告知其货物运输具体流程的行为属于违约,导致财产损失,但工厂并未举证证明该所谓的违约行为与货物损毁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其称货代存在违约行为也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工厂将其未能购买保险的事由归因于货代未尽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而从工厂与收货人的合同约定来看,交易规则为CIF,工厂即应知晓应为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并支付相应保费,与货代并无关联,工厂认为未投保所致的损失应由给货代承担,缺乏逻辑关联。
报关单中载明的成交方式为C&F,其上加盖工厂的公章,应视为工厂变更了交易规则。现工厂称系三被告擅自变更,与事实不符。
工厂在报关材料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视为其认可报关行的报关行为,其辩称公章是小张加盖,不能代表工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报关行在报关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
最后,小张作为货物出口业务的经办人,自述忘记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而该未投保行为与货物损失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不符合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更何况曾是工厂员工,办理系争货物出口业务是小张的职务行为,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与货代和报关行的关系亦非同一法律关系,工厂主张三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本院亦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工厂的所有诉求。
—04—
TankTalk:
里面有个细节,收货人发邮件跟工厂说,因美方机场装卸失误造成破损,福沃航空发函表示仅赔付美元60.33元。
这个案子我都怀疑是闹着玩的,完全是工厂的工作人员为了向老板证明自己没错故意去打的官司,得偿所愿,谁都没有错。损失的造成要有因果关系,不能哪倒了讹哪,无主责任还是有很多的。
做生意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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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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