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S拼箱大家都知道是出HBL货代单的,拼箱公司属于典型的无船承运人,昨天发布的文章里就是因为货代公司签发提单被定义成承运人,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了一个柜子的货值。散货拼箱全是出HBL的,会不会也要赔的稀里哗啦呢?货物丢失:国外整柜被抢,货代要赔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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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钢管厂(以下称工厂)委托美设公司将4捆无缝钢管拼箱出运至韩国仁川,交付方式为CFS/CFS。美设签发HBL提单。
韩国的收货人在目的地的美设代理仓库提货时,发现货物存在锈损、刮痕、破损等损坏。因为购买了货运保险,人保向收货人支付了保险金4119.23美元,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
人保就把美设给告了,理由:美设公司作为拼箱人和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其运输期间发生的上述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美设支付人保4119.23美元。
美设就一点理由: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未提出异议,而是在货物抵达工厂后发现货损,人保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美设公司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尽到了承运人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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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化繁为简,争议焦点为:
1、人保主张的损失金额是否合理?
根据韩国当地检验公司的检验报告,残余货值金额美设不认可,但又无证据否定,故人保扣除残余货值后的赔偿金额就是人保的损失金额。
2、涉案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
运输分为国内拼箱仓库到目的地拼箱仓库,此段运输的责任确定是美设公司的。
人保表示货物从目的地拼箱仓库到收货人工厂的运输亦由美设公司负责,但人保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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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货物到底是在上面两段中的哪一段坏掉的,就成了关键点。
根据法律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情况是非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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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案货物的损失情况是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当在美设公司向其交付货物时,将损失情况书面通知美设公司,但人保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
若涉案货物的损失情况是非显而易见的,则收货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美设公司。
现人保要求美设公司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货物交付时进行过联合检查或者检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收货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其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
韩国当地人保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称是检验机构到了收货人工厂进行检验的,因为申请人为人保,没有其他利益方联合参与检验,而且该报告对货损原因的描述来看,涉案货物发生锈蚀、擦痕、变形等损失具体发生在何阶段无法明确。
综上法院判决:美设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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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货物破损了,肯定是属于保险责任。案件中保险公司顺利赔偿是非常正常的。保险公司追偿承运人也是正常的。
就案件而言,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介入,相信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肯定是极其困难的,因为无论是发货人还是收货人都不具备专业的留存证据的能力。案件中人保的工作人员肯定是对国际货运的情况不熟悉不了解,证据收集不全导致无法确定货物受损的环节。
出现意外后,一个专业的辅助人员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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