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货代坏起来也超乎想象啊。
– 01 –
4月,工厂找一家外企厦门货代发5条柜,工厂跟老外收货人约定的是见提单付款。工厂就提前跟货代说了,没我通知不能电放,我货款没收到呢。
核对提单的时候,是出的这家外企货代香港公司的多式联运记名提单。
5月到港前,货代让工厂出电放保函,工厂没收到钱就没出保函。
工厂催老外付货款,老外一直没付。
– 02-
一拖就到了第二年的3月,工厂问货代:现在国外的费用大概要多少,包括海运费和仓储费;若更改收货人,会出现什么问题;请求帮忙落实。
货代回复:截止昨天 ,每个货柜滞港费约为19500欧元;但货代不同意工厂修改提单转卖货物给其他收货人,因为改了收货人可能导致货代收不到费用;若需修改提单,工厂应支付目的港所有产生费用。
此外,货代还说:国外代理答复,收货人已陆续安排付这些旧单货款,是否再等等;若海工厂确认承担所有目的港费用,请告知收货人目前尚欠款项。
5月,工厂向货代说还没收到货款,收货人有没有陆续提柜,又问了如果退运费用是多少,如果收货人不要货了目的港是怎么处理货的。
货代回复:国外目前未答复,请提供此票(货物)的清关发票。
6月,工厂向货代再次询问目的港产生的费用,并要求提供目的港代理的联系方式。货代回复让其直接和国外代理联系,并随附国外代理联系方式。
10月,香港货代公司(出提单的承运人)主动找到工厂,说:我代表厦门货代通知你,其实你的柜子刚到港的时候就被我们给放货了,哈哈哈,但是,根据中国法,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你的5条柜已经超过一年,所以我司免责,因错误交付货物而产生的任何赔偿责任都不要找我啦,你的货款就直接跟收货人处理吧,拜拜。
工厂这还能忍?就把厦门货代给告了,要求赔货款损失67万多元及利息。我俩是货运代理关系,诉讼有效期应该是2年。
– 03-
厦门货代说:
1、我们双方并无书面货运代理合同,并非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我们公司是集团性公司,为了揽货需要,厦门公司是代表集团的,属于承运人。
2、柜号都能自己查询状态的,工厂应该自己早都查到柜子被提走了,超过一年法定诉讼有效期了。
3、我回复工厂目的港有10多万欧元滞港费用,是因为工厂问我我才算出来的,工厂又没问我柜子有没有提走,我也没找工厂要这10多万欧元。
一审法院认为:
1、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应适用《海商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5月货物到港被提走,直到次年3月,货代仍然采用哄骗手段,误导工厂相信货物至今仍在目的港堆存并产生巨额滞箱费。直至6月,经工厂索要正本提单后,货代公司采用欺诈手段,变造清洁提单,将未显示加盖电放章与日期的提单扫描给工厂,仍蓄意掩盖提单项下货物的真实情况。
3、又到10月,其香港公司通知工厂货物早被电放,因此本案应认定10月为工厂知道权利被侵害,即货物“应当交付”之日,故此,本案工厂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一审法院判决:
货代赔偿工厂货款损失70余万元及利息。
– 04-
货代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1、一审法院搞错了,双方应该是货运代理关系,啥集团不集团的,各自都是独立法人,厦门货代没有用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而且工厂也是以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起诉的。
2、货代承认货物被电放是其员工操作失误所致,明显存在过错,而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货代明知货物已被电放却不明确告知工厂,反而以与工厂商谈目的港滞港费用金额以及该费用由谁承担等手段敷衍拖延,货代刻意隐瞒货物实际已电放的事实,其企图利用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规避责任的意图明显。
3、货运代理合同诉讼有效期是2年,没超。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部由货代支付。
– End–
Tank说:
要相信法律是正义的,这种玩弄字眼的“雕虫小技”能被你玩明白了的话,还做啥货代,特离谱都得找你当首席大法官。
不过话说回来了,要是买保险的人都喜欢扣字眼就好了,真会减少好多纠纷,多相信条款上写的,少相信我这种卖保险的瞎说,还是白纸黑字的让人放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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