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个案例,跟不能说的那家国企事件有点像,青岛天津那啥订舱不放提单的事件。之前报道的文章被和谐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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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一条柜,青岛到新加坡。上海货代找青岛货代订,青岛货代找欠钱货代订,欠钱货代找庄家订。注意这里一共四家货代。
欠钱货代欠了庄家130万人民币左右的运费,庄家就把欠钱货代的所有提单都扣了,上海货代就倒霉了,柜子到港了也没拿到提单,跳过中间商直接找到了庄家,但庄家要他付30万人民币才放单,海运费才一万多人民币,一直拖到目的港产生了7万多的费用,这钱谁来付?
欠钱货代已经耍赖没钱了,上海货代觉得庄家也有责任,就把庄家给告了。理由:庄家索要高额的赎金,恶意扣单,造成最终目的港的7万多费用。
庄家说:
1、我跟欠钱货代之间签有合同,有运费没付清的情况下,我可以扣押所有提单。
2、你运费一毛没付,我没收到,你也没付给青岛货代,也没付给欠钱货代。
3、30万赎金的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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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
2、 无证据证明上海货代同意青岛货代对货代事宜进行转委托,但后期上海货代直接找到庄家协调放货问题,又直接发了律师函给庄家,这些行为属于追认了青岛货代的转委托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货代以对方拖欠运费为由扣押提单,合理。
4、 庄家和欠钱货代直接合作,双方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中明确了庄家可以扣提单,所以本案中庄家扣提单的行为属于行使合同权力,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构成对上海货代的侵权。
一审青岛海事法院判决:上海货代不能证明庄家存在过错以及侵权行为,货物在目的港所产生的费用不能归咎于庄家,其以侵权为由告庄家,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庄家无需承担责任。
上海货代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 欠钱货代向庄家出具了《欠款明细》一份,其中有“如若此费用不支付给庄家,贵司有权扣押我司提单”的内容。结合《货运代理协议》的内容,此处的“我司提单”是指欠钱货代向庄家订舱的所有提单,包括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不是欠钱货代的提单。
2、 本案为侵权纠纷,庄家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庄家和上海货代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庄家没有向上海货代交付提单的义务,也不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负有上述义务。
高院终审判决:
庄家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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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说:
这个案子跟不能说的国企事件简直一毛一样.一声叹息,欠钱货代惹事,所有人都得倒霉。但如果行业中类似的欠钱货代和庄家一起设个局呢?先收一次运费,然后庄家再收一次运费。失信一个人,幸福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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