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今天发生集装箱爆炸事件,具体可看这篇文章:突发!宁波港大爆炸!阳明的船,请勿瞒报,务必合规!(内附视频
收集了三个赔偿案例和爆炸着火有关的,供大家参考。文章很长,耐心点。
—01—码头爆炸,货代赔货值
2015年,城建公司承接了国外援建项目,找到了货代负责内装、报关、海运,城建公司在全国采购后送到货代指定的天津仓库。
双方约定了其中一批货约13个柜子上8月9日开的船,因为装箱单报关资料的原因没有报关成功,改为8月16号的船。
8月12日,天津港大爆炸,货物全部灭失。
城建公司将货代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180多万元。
法院认为:
1、货代公司是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应着重审查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履行代理义务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应当证明其对于涉案货物的延期没有过错。
城建公司没有明确接受转委托,存放的仓库和报关行都是货代公司委托的,应由货代公司承担委托的后果。
2、货代如欲免除赔偿责任需证明自己在装箱、报送舱单等环节中没有过错。
一是,货代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城建公司实际发送的货物与装箱单不符。正常按照合同约定货代公司应当保存有详细的装箱记录,但在案件审理中,货代公司未能提供该装箱记录,故货代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是,货代公司未能证明尽到了勤勉谨慎的义务。货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装箱迟延是因城建公司提供的装箱单与货物实际情况不符,客观上增加装箱难度且无法克服造成。
法院判决:货代赔偿城建公司人民币165万元。
图文无关
—02—柜子着火烧了船,货代赔船公司
2011年,材料公司向货代订舱,一条柜的发泡剂,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3242。货代向HPL船公司订舱。
通过马六甲海峡时,发现集装箱着火,紧急停靠港口后将火扑灭。后经多方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明确此柜为着火点。
HPL把货代和材料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
1、船公司按货代要求出具了船东单,托运人为货代公司。货代公司出具了货代提单给材料公司。材料公司既不是HPL所签发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也不是实际交付货物的人,其不是涉案运输的托运人,与HPL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但是,货代公司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材料公司追偿。
2、材料公司实际托运的是两种危险品,但其在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时,只按一种申报。货代向船公司订舱时,亦只申报了一种危险品。
货代在危险货物申报表备注处写明了上述另一种危险货物编号,而HPL在发现托运人申报有误时,要求托运人再次确认委托书内容,货代经再次确认仍按照上述内容申报,应认定货代作为托运人未履行向HPL正确申报危险品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货代向HPL船公司赔偿4934492.13元人民币及利息。
—03—柜子着火,货代赔船公司
2015年,货代找庄家订舱,5条柜盐田到伊塔瓜伊港。庄家找中海船公司订舱。出船东单。
开船后,发现柜子着火,紧急停靠港口后将火扑灭,经权威机构出具报告,着火柜子为这5条中的一条。
火灾发生之后,庄家向船公司提供了50万的担保金。但中海以损失171万元为由,将庄家和货代告上法院。理由:事故集装箱内装载有含有锂电池的充电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来看,锂电池属于危险物品,运输前需要向中海公司进行如实申报,但庄家并没有做申报,而是简单的告知是电子产品“E-Goods”。
图文无关
法院认为:
1、经查,实际发货人深圳贸易公司装柜的移动电源是采购东莞工厂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通过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测(详见MSDS报告),不属于《海运危规》中禁止装运的危险货物。
MSDS报告记载:东莞工厂生产的圆柱形锂离子电池(型号ZZ18650),适用于海运,并根据《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的第三部分38.3款的要求进行了试验;该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稳定,运输过程中遇到的振动不会导致泄漏、火灾或爆炸;防止与同一包装内的导电材料的接触而产生短路,包装应足以避免在运输、处理和堆放期间的机械损坏,若包装损坏,则存在易燃危险。
2、庄家与中海公司订立了框架性质的货物运输的《协议书》,庄家实施了本次的集装箱货物委托中海公司运输的订舱事宜,也未披露其仅仅是货代或贸易公司等主体的代理人,故可以据此判断,庄家是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中海公司运输,其属于《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托运人。
即便庄家是根据货代的委托而订舱,中海公司也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选择庄家作为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3、虽然《海运危规》特殊规则第188条规定,交付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如满足该条所列条件,则可如同非危险货物一般进行运输。本案中,庄家和货代并未举证证明其托运的锂离子电池满足特殊规则第188条规定的条件。
虽然庄家和货代提供的MSDS报告表明,其检验的ZZ18650型号圆柱形锂离子电池符合有效的UN38.3试验要求,但没有证据证明着火集装箱中的锂离子电池是ZZ18650型号。特别是,《检验报告》明确指出,着火集装箱中装载的锂离子电池货物未配备有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有效的UN38.3试验报告等资料。
这进一步证明,货代和庄家主张的锂离子电池均符合有效的UN38.3试验要求,可以不用作危险货物申报的结论并不成立。
由此可见,庄家未将含锂离子电池的移动电源作危险货物申报,明显违反了《海商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院判决:庄家共赔偿中海船公司818721元及利息。
—04—
Tank Talk:
对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一般就是谁有过错。希望这三个案子能给大家带来启发,减少无妄之灾吧。
某些货物可不当危险品运输,不代表不需要向船公司如实申报。作为订舱代理,不要给自己加戏,不要拍脑袋干活,按流程一步一步来。
电池、储能、电动车都可投保,自燃爆炸都能赔。
END
写公众号只是爱好,吃饭还是靠卖保险。
海运、空运、陆运、铁路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非常便宜,50万货值只要100+人民币。着火、爆炸、柜子落水、船沉了、共同海损,都赔。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壹流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