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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于2003年入职上海某货代公司,经历了三次续签合同后,就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年之后,人生能有几个15年啊。
2018年3月8日公司收走了小吴的工作电脑,并封存了小吴的邮箱及账号。
3月19日,货运代理公司向小吴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在2018年1月和2月申报的客户拜访记录中,经与客户核实,在小吴21次客户拜访记录中有7次客户拜访记录系伪造,该行为严重违反货运代理公司员工手册,故货运代理公司给予小吴严重违纪警告处分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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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小吴劳动仲裁结果下来了,裁令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小吴劳动合同赔偿金468,288元;2017年未体年休假工资19,674.48元;2017年度绩效奖金38,189.80元;2017年12月提成3,699元。共计526,152.28元
货运代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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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
1、2018年3月15日、16日上午、16日下午、19日,四次录音,参与人周某、小吴直接上级主管杨某与小吴的谈话录音,现场打电话向客户核实,证明小吴在拜访客户的21条记录中有7条客户没有明确答复有拜访。
2、公证书,小吴的主管杨某发送给Z公司的F的邮件及F的回复邮件,其明确回复没有货运代理公司拜访过;发送给Y公司的C的邮件,以及C的回复邮件,其明确回复没有货运代理公司拜访过她;发送给X公司的O的邮件及O的回复邮件,其明确回复没有货运代理公司拜访过,只是小吴打过一个电话。
3、公证书,两封17年9月和10月,周某发给小吴的邮件,内容是小吴有销售记录未及时录入、访问记录输入错误、不符合公司要求、“关于严重违纪的书面警告信”等。
小吴提供的部分证据:
1、录音,公司收走小吴电脑后第二天,人事部员工与小吴交流,录音中,小陈述与公司除某一个人之外的大多数人员相处愉快,货运代理公司答复“对啊,但是现在他是你的领导呀,你没办法呀,如果他留下,你肯定会不会去,如果他走了,我不知道你回不回得去”并明确陈述“劳动关系到昨天。”
2、电子邮件8份及翻译件,证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正式的销售拜访报告都是小吴发送给客户联系人,并抄送公司相关人员,与货运代理公司所称的销售拜访记录不同。每家客户小吴均有多名联系员,销售拜访报告中会列出交谈的记录及问题解决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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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公司开除小吴的理由是填写虚假销售拜访记录。货代提供的现场向客户打电话核实的录音和邮件,因小吴不认可,对方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且无当事人出庭作证。法院无法采纳此证据。
2、货代提供证据中其中一封邮件是杨主管发给F公司求证,F公司表示小吴没有拜访。但F公司后又发邮件,说小吴有拜访公司其他人。
3、据货运代理公司自行提供的失实调查报告所载,公司向相应客户公司调查的对方人员,并非小吴拜访记录的人员,货运代理公司向他人询问小吴是否曾直接真实拜访,并以此判断小吴是否实际拜访客户,确有不妥。
法院判决:
驳回货代公司诉求,货代公司赔偿小吴52万余元。
—05—
货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货代公司主张小吴2018年1月-2月在销售云系统中填报的客户拜访记录存在伪造事实,但对其中有嫌疑的7处,不是被小吴提供的证据予以推翻,就是没有明确小吴对客户公司是否进行过拜访,货代公司均不能有效证明小吴填报客户拜访记录存在伪造的事实。
Tank Talk:
我猜测的事件其实很简单,杨主管要立威,在公司老板同意下,杀一儆百,结果搞砸了。15年的老业务员,没办法用业绩不达标赶走,只好用这种无关痛痒的拜访记录来当刀子,大公司也有又菜又爱玩的领导。
公司发展壮大,规矩会越来越多,原来松散的管理下老业务员会有很多小毛病,对新规矩不爱遵守,可以说是公司发展的绊脚石。跟的上公司节奏的,升官发财,跟不上节奏的就双方都痛苦。都太难了。
业务员的岗位本来就是给公司赚钱的,我想了个”损招“,反正公司看老家伙不服管就不顺眼,租个小办公室把他们单独放一起,只要给公司赚钱,你们天天不来都行。眼不见心不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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