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丢了,工厂不找保险公司赔,一定要货代赔51万

这个案例有点启发,突显了找不对渠道买保险,货代还是会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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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找货代发货,MicroSD卡,172.4KG,17箱,自深圳至加纳,价值438180.8美元。货代安排的是香港飞。

货代去深圳工厂提货,出具了提货单,确认货物外箱完好。然后货代委托中港车公司把货从深圳运到香港,再安排香港货代去中港车仓库提货送机场,这流程没毛病,本是轻车熟路的。

大家注意一下货物重量哈。工厂提货时是172.4公斤,货送到中港车公司仓库后,确定货物为SD卡,共17箱(159920件),重量167KGS,体积0.8CBM。

货代代投保了国际货运保险,金额数量等信息同上面一样。这个保险就是俺卖的那种哈。

货到了香港,香港货代去中港车仓库提货,随后发现货物有丢失情况,就通知了货代。次日,货代通知工厂丢失情况并报保险。

货还得发呀,2天后,货代安排航班飞出去了,并再次向保险公司投保,包装17箱(148400件),重量154公斤,保险金额406616美元

注意这里,箱数没变,但件数变少了,重量又变少了。

10天后,货代通知工厂,称经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机构调查,涉案事故发生后货物总重148.5KG,丢失物品307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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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也就应该结束了,保险公司都确定丢失的数量了,赔钱就得了,但工厂不知什么原因,并未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是直接向货代公司索赔,将货代告上法院,顺便也把中港车公司告了,要求双方赔偿丢失货值人民币514842.93元。

货代说:

1、货物丢失是因为实际承运货物的中港车公司或者香港货代的原因造成的,跟我无关。

2、货物没有报关单,货值不能凭工厂自制的装箱单发票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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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双方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货代接受订舱后,应及时将提单号/船名/航次/航班/入货时间/入货地点通知工厂。但货代未能完全依约履行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仅告知了工厂其所订的航班号等情况,而隐瞒了其将货物委托中港车公司和香港货代运输和代办相关手续的事宜,直至货物发生丢失事宜才于事后告知工厂自深圳至香港段货物的运输情况。

货代将货物交中港公司和香港货代运输订舱,未告知工厂,也未取得工厂同意,而且在此期间货物发生部分遗失,直至工厂提起诉讼,货代仍表示对货物丢失的具体数额不能确定,显然未尽到代理人的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时报告和谨慎处理委托事务等义务,存在过错,依照《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工厂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2、货代从工厂提货时注明重量为172.4KG,交给中港车公司时只有167公斤了,香港货代去中港车公司仓库提货时注明重量也是167公斤,说明货物丢失不是在中港车这段,所以中港车公司无责。

3、香港货代提货后,再交给舱空公司,重量又变少了,最终重量154公斤。经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机构调查,货物最终只剩下148.5KG(实重,加上包装就是154公斤),丢失了30720件,且至二审时,货代公司仍表示其对涉案部分货物在哪个环节发生灭失及货物灭失的数量均不清楚

货代未履行代理职责、积极处理受托事项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4、货物发生损失后,工厂有权根据保险合同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有权根据涉案代理合同选择向货代索赔。

5、货物的价格,工厂提交的商业发票及货代提交的保险单金额互为印证,无反证的情况下,以此为准。

法院判决:

货代赔偿工厂货物损失人民币514842.93元。

Tank Talk:

货物丢失很正常,毕竟国际物流中的链条那么多那么长,其中的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各种妖魔鬼怪都有,有工作不细心找不到货的,有故意发点小财捞外快的。这就是让货代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精挑细选一下,喝酒归喝酒,干活归干活。

再说回保险,很多货代认为自己作为投保人就会没事了,但事实不是的,投保人只有三项权力:1、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保险合同知情权。3、变更权。货代不会因为自己是投保人就可以免除被代位追偿的可能。当然,找我投保,货代可以不被追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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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财保网 T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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