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让我挠头,大家评判一下吧。
—01—
工厂说:
2021年,工厂找货代发一条柜,约定由收货人支付美金运费部分,货代公司同意了这一约定。后来工厂在货代提供的格式件电放保函盖了章,并于下午向货代询问“你们美金到了吗。客人在催我们电放”,而货代在美金还未到账的情况下发给工厂一张新保函,让工厂盖章,后来才知道,这是一张SeaWayBill的保函,由此收货人才能将货提走。
工厂在托书中载明“1.我司要求当地费用到账后方可放提单;2.付美金的客户,我司要求美金到账后方可放提单”,并且在与货代公司商定货运事宜时也多次提醒货代要确定在收到美金货款和美金运费后才可以放货,为的就是防止发生本案的风险。
—02—
货代说:
工厂和货代公司业务员之间聊天记录提到海运费用由国外客户支付,但实际上没有得到国外客户的确认。现在货也放了,没人付运费,工厂理应支付。
—03—
法院认为:
1、双方聊天记录显示:
订舱前,工厂两次咨询海运费可否到付,货代回复“海运费我们都是预付的”“目前我们不能到付”“到付的周期太长了”。
订舱当天,工厂提出人民币费用由其支付,美元费用由国外客户支付,货代回复“我们可以先走船,等客人美金付了再把提单给你们”。
后来货代给工厂发送了海运费发票,工厂回复“已转发客人”,并未对金额提出异议。
船到港后,工厂说“因为船已经10号到港了,正本签了,要电放的话算改单了,要+RMB450”,工厂回复“已转”。工厂问“你们美金到了吗。客人在催我们电放”。货代回复“还没有到账”。
稍后,工厂盖章了两份保函,一份是电放保函,一份是SEA WAY BILL保函。
2、双方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工厂发送的托书、提单确认单确认运费预付,在工厂提出美元费用由国外客户支付时,货代未予认可。
工厂在货代告知尚未收到海运费的情况下,两次向货代出具电放保函,在第二份电放保函中要求将此票货物做SEAWAY BILL给收货人。在货代告知电放改单要交费450元后,工厂确认支付改单费用。因此工厂称其后来才知道这是一张SeaWayBill的保函,理由不能成立。
3、《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厂出具的电放保函,承诺承担因放货引起的一切费用、风险和责任,故工厂虽指定由第三方付款,但在该第三方至今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工厂理应向货代承担继续履行海运费支付义务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工厂支付货代运费,折合人民币18860元。
Tank Talk:
这里有个好玩的,货代最后做的是SWB,大家都知道做这玩意是不要钱的,但收了客户电放费,嘿嘿。
这是个非常简单的事故,开头就都错了,双方没有明确好所有的细节。最后出事了就扯不清了。下次再说自己服务好,就要好好想想了,真能做到服务好吗?治未病啊,兄弟们。
END
写公众号只是爱好,吃饭还是靠卖保险,帮推荐一下哟。
帮同事省时间,帮公司省钱。50万货值只要100多块钱保费!不追偿货代!
如果需要报道/投稿/合作,也可以添加CC微信!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壹流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