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有意思,涉及两个知识点:盖章的合同为啥无效,货代能不能扣提单。
– 01 –
2019年12月20号,货代找庄家订舱,走28号的船。
25号,货代发合同《货运代理协议》给庄家,催庄家赶快“填写资料、盖骑缝章”后邮寄给货代,26号庄家盖章寄了合同。
1月7号,对完账货代要求庄家给提单,《货运代理协议》里签了运费月结,庄家不同意,要求付款赎单。
货代坚持按协议先放单,庄家就把提单扣着不给了。
1月16日,货代顶不住了,结清运费拿到了提单。
货代就把庄家给告了,理由是:庄家扣提单导致自己被客户罚了3500美元,还产生了交通费、资讯费、误工费合计800元,要求庄家赔钱。
– 02 –
法院认为:
1、《货运代理协议》里是约定了费用月结,如果协议有效,庄家改口要货代先付款再给提单就有错了。
《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货运代理协议》成立,但是,合同里还写了一句:“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法》也规定了,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庄家只盖了骑缝章,没有签字。那么这样情况下,《协议》就没有生效,没有约束力。
等于说月结的约定就不成立了。
2、庄家能不能扣提单?
最高院关于货代纠纷的规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代企业以对方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双方的《协议》无效,也就是双方没有任何合同约定可以扣提单,那就不能扣提单。
所以,庄家扣提单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有错就要立正挨打。
3、庄家扣提单给货代造成了多少损失,这个要确定一下。
货代说客户扣了他3500美元,但只提供了货代和其客户的合同,确实有约定,但你货代跟客户双方签的合同只对你俩有效,对外人无效。又没有付款的证据,只凭合同判断不了货代公司有损失。
及交通费、资讯费、误工费,这些费用货代也没有提供凭证证据。
法院判决:
庄家有错,但货代的损失无法认定金额,庄家不用赔钱。
– 03 –
呕吼,折腾了半天,搞个法盲出来了。
货代提起上诉,补充了证据:货代向其客户付了3500美元的水单,客户开了发票。
二审法院认为:
1、货代的客户开具的两张发票,因其上所列明的收费项目为经纪代理服务、代理运杂费,与货代主张的赔偿款、违约金不符。不能证明其向客户支付的款项性质为赔偿款、违约金。
2、两方纠纷发生于2020年1月,货代于2020年3月18日提起诉讼,而货代提交的付款凭证是2020年7月2日才向客户付款,上述付款在时间上存在不合理性,在性质上亦不足以证明系为涉案争议运输所支付的款项,故本院对上述付款凭证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终审判决:
货代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有损失,庄家不用赔钱。
– End–
Tank说:
我算是知道为啥现在小孩考试中阅读理解占大头分数了,江湖处处是坑啊,合同里写了签字才有效那就不能只盖章,着实让俺也学习到了。
要求对方对损失进行赔偿,那就得先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这个需要证据的,以后大家开票、打款可得注意了,细节很重要。
看文字其实我也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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