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这个案子有点久,但还是值得参考,现在老外货代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越来越多,很多没备案没注册公司的,碰到问题了总要知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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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找货代发货,4箱7件,普通拼箱CFS的,货代就找庄家订舱,庄家出具了一个英国货代公司的货代提单。
货到港后,经海关查验,货只有4箱5件,少了2件,一番折腾后收货人清关提走了5件。
工厂损失的货值10430美元,提单承运人是英国的,总不能跑英国打官司吧,就把货代告了,要求货代赔货值。
众所周知,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下,要想找货代赔钱,就要证明货代有过失,要不然货代公司是不承担一毛钱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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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的理由是:出提单的承运人是英国货代公司,没在中国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登记备案,在我国亦无实际经营地点。货代未尽谨慎义务,与不合规的英国货代合作,导致有损失后工厂无法去英国讨回。
要钱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货代说:
1、我找庄家订舱的,英国货代的提单也是庄家提供的,跟我没关系。英国货代有没有在中国备案我无需知道。
2、提单显示多少箱多少件是客户提供的数据,我是货代又不点数,少了不关我事。
3、事发后我以工厂的名义积极向英国货代公司索赔,英国货代同意按照提单背面条款的限额向工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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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先确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工厂是托运人,货代是货运代理人,双方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这个没毛病。
2、货物是否丢失。提单作为海上运输中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除非承运人在提单中做出有效批注,否则提单中关于货物数量、体积、重量的记载可以初步证明承运人接收货物的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应当对提单记载的货物状况予以认定。货代未能证明短少货物的去向,认定为已丢失。
3、货代是否应承担代理行为不当的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做这个备案可以找Tank)
货代公司作为工厂的货运代理人,应当在选任承运人时尽到合理谨慎义务,货代无法证明英国货代公司有无船承运人资质,未在中国备案,货代未谨慎选择承运人,其代理行为不当,应认定为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货代的过失,使工厂对境外承运人的诉讼几乎无执行可能,最终极大地影响了工厂的实体权利。
4、因货代公司并非管货的责任主体,其只是在选任无船承运企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工厂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困难、维权成本增加,所以判定货代对工厂遭受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
货代赔偿工厂货物损失的一半,即5215美元。
– End-
Tank说:
随着国货出海越来越兴旺,以后多式联运和无船承运人的使用会越来越多,无论是提单背面条款,还是跨国的法律风险,都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越来越高,风险也越来越大。
国外的货代公司也还是货代,也不要想着他们就很专业或很有担当,一样是鱼龙混杂,合作的时候还是要谨慎才行。
转一手卖货的也要注意,吃货运代理的饭,也要小心有坑,代理的权力和义务要熟悉,小心驶得万年船。
要做无船承运人备案的找我,很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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