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姐贴了个客户的询价,图片看的俺心头一紧,这不是跟前两天俺刚看到了一个案例类似吗?就写一下警示大家吧,尊重规则和法律是做生意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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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刑事判决案,起因是广州邮政在仓库收到的货中发现12包白色粉末,报警后民警到场用试纸测试冰毒阳性,送检后确定为管制毒品。
警察开始倒查,交给邮政的是A物流,交给A物流的是B物流,交给B物流的是C物流,交给C物流的是深圳货代,警察就把深圳货代老板给问询了,再查,交货的是挂靠深圳货代的两夫妻,警察就抄了夫妻货代的办公点,扣押了43个可疑包裹,同时抓获夫妻2人和唯一员工老公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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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2人中的老公早期想做货代,就投靠了朋友深圳货代公司,干了两年后就自己出去做了,带着老婆和弟弟做了夫妻档,但没注册公司,还是用深圳货代公司的名义收货,但不用交钱给深圳货代公司。
深圳货代公司老板也跟夫妻2人说过,派出所发了宣传单,发现不明可疑粉末、晶体就报警处理,你们两个也不要接这种货,万一碰到毒品会很麻烦。
– 03 –
根据电脑里的聊天记录显示:夫妻对外宣传可快递保健品、金赛药品、激素原料、化工原料,……可快递各类粉末、晶体类产品。
网上来了个客户刘先生找到老公,发的医药原料,铝箔封装的粉末状物品,收货方式也很奇怪,是发到机场物流,让夫妻过去自提,机场物流的一个员工对接,包裹上面的快递单又是撕掉的。其中部分包裹刘先生要求老公伪装,用狗粮袋、葡萄干袋、榛子袋等包装
网上来了两个客户找到了老婆,冯先生和李小姐,货发到物流园让夫妻去提,铝箔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夫妻也怀疑过可能是毒品,就在QQ或电话上问客户是不是管制品,客户都说不是,就没多想就重新包装,根据客户寄往目的地的要求,填好国际快递单贴上去。
李小姐还称客户之前有件被扣关了,问老婆做伪装吗?老婆回答说简单可以帮忙伪装,复杂由客户自己伪装好,并告诉有伪装在路由器、水彩笔里面。
弟弟能力不行,一直没客户,没接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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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辩称不知货物为毒品,理应无罪:
1、自己接货后每票就加50块钱转手给其他物流公司,赚点差价而已,没有从中牟取暴利。
2、夫妻做为物流中介不具备相对应的检查检验服务条件,且物品是经过大型且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的审查和检验,夫妻有理由相信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粉末、晶体状物品不一定就是可疑物品,夫妻与客户确认不是违禁品后依客户要求进行伪装,只是为了维持生意而扩展的附加服务。而且在查扣的包裹中,客户要求伪装的6个包裹并不是毒品;查出是毒品的包裹均没有伪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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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转手的过程中,中间的几家物流公司匀表示没有拆箱查验过,物品名称都是写礼品、塑胶、化妆品等,最终是邮政开箱查验发现异常的,所以最终是否有犯罪行为的就只定位到了夫妻2人身上。
法院认为:
1、关于定性问题。
二人在网上承接粉末状物、晶体状物的国际快递,客户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粉末状物、晶体状物不是违禁品的鉴定证明;二人在客户要求伪装时予以认可,明确表示可以帮简单的伪装,并告诉客户复杂的伪装在路由器、水彩笔等里面;二人按客户的要求重新包装,填写打印国际快递单,所填写的物品名称是礼品、塑料、化妆品等,而实际邮寄的物品均是白色粉状物或晶体状物,没有按照实际的品名填写国际快递单。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夫妻二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客户逃避海关监管,具有帮助他人走私的主观故意。
2、二人均供述曾怀疑过可能是毒品。由此可见,具有高中、大学文化程度且从事物流工作多年的夫妻二人,在客户未提供邮寄的粉末、晶体状物不是违禁品的鉴定证明情况下,存在可能包括毒品在内的违禁品的风险是有认知的。老公在得知警察到过其家里后即让其弟到公司将承接的包裹转移的事实,亦充分反映出其认识到所承接的包裹里可能存在违禁品的事实。
综上所述,夫妻有帮助客户走私的概括性故意,且实施了走私的具体行为。虽目前证据尚不能认定其二人对2016年12月寄往美国的五个包裹内的白色粉末是毒品有明确的认识,但涵盖在其二人所能认识到的范围之内,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另外,是否牟取暴利不是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不影响对夫妻二人行为的定性。
量刑:
本案查获毒品共2632.45克,属走私毒品数量大,法定最低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夫妻二人帮忙他人走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判决:
夫妻二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End –
Tank说:
各种物流群里经常有看到物流同行们的询价:有没有能走药品的、有没有能走牙签(香烟)的…..这些行为比这夫妻二人还可怕,属于明知故犯了,抓到了我觉得判个主谋都不为过。
可千万不要以为转个手而已,出事也不关自己的事,平常搞点小擦边最多就是罚没罚款,但触犯了刑法,那可就真要去踩缝纫机了。
悠着点,以后赚大钱的机会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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