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已起运的两条柜,从海运费USD4400的改港到USD450的,最终运费支付8800还是900?货代不细心搞出大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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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几年前的事了,宁波的一家货代和庄家长期合作,运费月结的。
货代找庄家走了两条柜,宁波到吉布提,运费是USD 4432.9*2,到付。注意这里是到付。
10天后,货代跟庄家说,这两条柜改成去迪拜,发了新的托书,运费USD450*2预付,改港费340美元+400元人民币。
货代还向庄家出具了个《费用确认书》:”运费确认不变….海运费8865.8美元,包干费1970元人民币,改港费700美元及改港费800元人民币,货代已向船公司申请减免,最终以船公司的费用为准,会支付给庄家”
问题就在这里,那个年头正常迪拜运费就是450,货代认为按船公司公开的费用为准就行了,但庄家咣咣就把8865.8美元付给了船公司,次月找货代收钱,货代没理庄家,付了450*2就不理了,庄家追讨无果,把货代给告了,要求货代补7000多美元的运费。
—02—
货代的理由:
1、托书上注明了去迪拜是USD450*2,双方应该按托书运费结算。
2、运费确认书完全是在庄家以扣押其他票提单要挟的情况下我才出具的。
3、同期船公司的报价表,去迪拜就是450,不可能是4000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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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双方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庄家垫付的费用合理,货代需要支付。
2、货代并无证据证明庄家已接受其改港委托书中记载的运费价格,货代在申请改港时即应知晓改港费用保函中已明确“运价保持不变”,但并未提出异议。
货代在运费确认书中也仅写明“已向船公司申请减免,最终以船公司的费用为准”,并未提供船公司对其减免申请的回复。
3、庄家已垫付运费的证明应视为船公司实际发生的运费额,庄家的代理行为并无过错,货代应予以偿还。
4、二审法院还解释了一下,双方争议的焦点:改港费用确认保函中“运价保持不变”的含义以及运费确认书中“船公司的费用”是指实际收取的运费还是船公司对外公开的运价表上的运费的问题。
经审查,《确认保函》对所有费用都一一列明:1、COD FEE:USD200;2、FREIGHT DIFFERENCE:运价保持不变;6、RESTOW FEE:USD140;7、LOCAL DOC FEE:RMB400。其含义就是除了确认的改港费用340美元+400元人民币外,还有一项运费,此项运费是“运价保持不变”,即集装箱从目的港由吉布提改为迪拜港后“运价保持不变”,亦即运价仍然是宁波港至吉布提的运价4400多。
最终判决:
货代需要补给庄家运费7965.8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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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说:
市场价400多的运费,硬是搞到了4000多,我相信在操作过程双方都没有做错步骤,只是不细心而已,同时也没责任感。
任何涉及到金钱数额的,一定要再三确定好,不要含糊,不要相信口头约定。生意就是生意,任何职位的员工行为都是代表公司行为,宁愿事先红脸吵架,也不能事后大家都黑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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