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就是世界最大的物流博览会-物博会开场了,全球物流大咖齐聚深圳,也是大型网友线下见面会,约茶估计都没时间了,约会场见吧。壹流融媒这次也深度参与了物博会,内容图片放最下方了。
—01—
今天凑热闹写个参展货物的案件,到港时间来不及参展,货代为啥要赔钱。
工厂和货代在2018年签订《海、空运货运代理协议》,约定:
1、货代需要及时告之船/航期预报以及承运人接单截止日期,但上述预报等不构成对具体时间的约定,仅作为办理订舱委托事宜时的参考;
2、货物参展或有其他紧急要求时,工厂应事前书面通知货代,经双方确认航期后再行安排订舱装运。
—02—
2019年1月15号,工厂跟货代说,在迪拜参加个展会,货必须3月前到港,天津到迪拜有啥直航的,快的船期不?
货代说,25号天津有船,不直航,会挂青岛港。
工厂又问,那我直接青岛港发会不会快点?货代说问问青岛分公司。
后货代回复:“下周迪拜天津这里是直航,但是挂青岛港,30天左右”,工厂掐指一算,3月前可以到港嘛。
次日,工厂向货代发BOOKING,货代发了S/O给工厂,显示1月25日开船。
船开后,发现此航次需要在釜山中转,最终要在3月9号才到港,来不及参加不了展会了。
然后工厂就找另外一家货代紧急补发了货用空运过去,没耽误展会。
事后,工厂把货代告上法院,要求货代赔偿空运费31510元,北京空运清关费损失人民币3020元、迪拜空运清关费损失3805迪拉姆(折合人民币6949.45元),共计人民币41479.45元。
—03—
货代说:
1、合同里也签了,我就是订个舱,船期仅供参考。
2、工厂没提前说是参展的,也没说具体参展时间。
3、工厂发空运没跟我评估、询价,也没有比价,用空运补货也不合理。
—04—
法院认为:
1、聊天记录显示,工厂曾明确表示过货物是“展机”、要用最快的船、3月前得到目的港。
工厂的意思表示可以被认定为:工厂明确表达了货物的性质以及在运输时间上的要求,货代对此理应知悉。
2、货代明确表示:“下周JEBELALI天津这里是直航,但是挂青岛港,30天左右”。
最终,货代安排了1月25日开航的,但该船需在韩国釜山中转,并非直航至迪拜。
3、25号开船当天,工厂主动询问是否开船,得到的回复是延迟开船。
31号工厂再次主动询问是否开船,货代回复是3月9日才能抵达目的港。
从中可以看出,货代从未主动告知过工厂航次迟延的情况,在原定的开航时间已经超过的情况下,货代明知航次迟延,其既然已经接受了工厂的委托,作为一个谨慎的货运代理人,理应第一时间主动告知工厂相关情况,以求寻找其他救济途径。
但货代在明知货物是展机、在运输时间上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仍怠于行使其告知义务,均是在工厂询问后才将航次情况予以告知,导致最后工厂为赶上展期,不得不通过空运的方式补运货物至迪拜参展,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货代赔偿工厂人民币34530元(赔了空运+报关费,迪拜的费用无有效凭证不用赔)
—05—
Tank Talk :
货代对预计船期、预计到港时间都不用承担责任的,船公司晚开船了也是不关货代的事的。但是,你接了货就得主动积极的跟进进展和向客户通报,不能出了提单就啥也不管了,很容易被判承担责任。
本案中船晚开了,这能理解,但是不是挂靠釜山,这个理论上不会临时转过去挂靠的,做事还是要心细点。要吃专业饭。
最后站在工厂的角度,跟你货代对接的人也是打工的,工厂花了十几甚至几十万参展,要是因为这点破事给耽误了,这打工人的本段从业经历估计也要结束了。人家多冤。
END
写公众号只是爱好,吃饭还是靠卖保险,有需要就扫一下,交个朋友。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壹流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