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假章做电放保函,货代大意赔了27万


看着让人血压上升的案例,很多工作细节被员工马虎的处理。出船东单的,货代都要赔钱27万。


—01—

工厂向老外卖电视机,FOB的,老外就找了货代公司订舱,告诉货代装柜事宜你联系工厂。


货代就把S/O发邮件给工厂,工厂说:这票必须出船东单,必须把提单给工厂,否则不装柜。货代回复:没问题。


提单补料的时候是货代跟老外对接的,SHIPPER写的老外,工厂要求改成工厂,老外也同意了。


幺蛾子来了。货代通知工厂,老外要求在目的港作电放交付,你工厂要船东单,俺夹在中间好辛苦,请你们二位尽快协商确认,告诉我到底怎么弄。

—02—

工厂回复:这个老外之前无单放货多次,你货代如果可以在无单放货后赔我货款你就听老外的;如果不保证赔我货款,就必须出船东正本提单给我。


老外跟货代说:提单不需要交给工厂,你听我的做电放就行了。


货代说:电话要SHIPPER盖章保函的,老外说没问题,我现在电脑坏了,我直接寄给你正本保函。


过了两天,货代收到了老外寄过来的正本电放保函,上面盖的是工厂的圆形印章,英文的。注意哈,是工厂的英文章


后面就是老外把运费和其他所有费用都付给了货代,货代做了电放,老外提货,工厂没收到货款,工厂就把货代给告了,顺便把船公司也给告了。


这里面还有个小插曲,工厂估计之前踩过坑,所有电视机都有开机密码,老外收到货了但没有密码,卖!不!掉!!哈哈哈。


—03—

法院认为:

1、海运订舱事宜是老外与货代直接联系的,所有的费用也是老外支付的。所以工厂和货代之间是不存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


2、但是,装柜前工厂明确要求出船东单,且把提单给到工厂。货代对工厂的要约予以了承诺。货代作为实际操作订舱出运的主体,完全有能力取得船东正本提单并依约将其交付于工厂。货代的承诺具有可履行性,其表意行为构成有效的承诺。


因此双方成立了,工厂获取船东正本提单为条件在装港前交付货物、货代向工厂交付船东正本提单为主要权利义务的特定合同。


3、电放保函原件并非由工厂寄给货代,而是由老外公司发送的,且保函上加盖的英文印章与作为国内法人的工厂使用的常见印章明显不同。


在此情形下,货代理应向工厂核实保函的真伪,但货代并未尽核实义务。货代也未能举证印章为工厂所有、使用或授权老外使用,故保函不足以更改工厂和货代之间的承诺约定,货代应该把提单给工厂。


但最终货代没有交付提单,导致工厂没有收回部分货款。

法院判决:

货代赔偿工厂损失277731.43元人民币及利息


—04—

财保网Tank说 :

一口唾沫一个钉,此案虽然货运代理合同的双方是老外和货代,但货代还是要对工厂这种有货物利益的一方承担点责任的,约定了就按约定办。


电放保函用第三方的印章,不核实就放货,确定有点糊涂了,不过这可能也是工作中的常态吧,反正有保函就可以放货了,每个流程都是正确的,合并起来就错了。


—05—

大信法务-老杨说法:

货代与工厂虽然没有货运代理的关系,但是工厂却是基于货代交付正本提单的承诺才同意装柜,看似简单一个承诺,实际上货代与工厂已经形成了具有特定义务的合同关系。可惜货代既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也没有认真核对买家交付的正本电放保函,最终就要承担赔偿工厂货款的损失。


当然了,货代可以要求工厂协助其向老外买家索赔,不过这种涉外的诉讼成本很高,往往得不偿失。货代也可以向有过失的员工追偿,要求其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事项复杂,货代公司一定要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知晓其中风险,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ND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壹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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