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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绕航,货代要赔钱?我看一下事件经过:
工厂找小货代订舱,一条柜的面料,要求青岛直达胡志明。
小货代找熊大货代订舱,熊大问庄家有没有直航船,庄家有个9天直航的。然后熊大告之小货代,我会向某某庄家公司订舱,直航9天到。
庄家又向船公司订舱。
S/O显示:本航次于11月30日离开青岛,预计12月9日到达胡志明
这个船离开青岛后,是这么走的:青岛到小铲滩,因为船舶吃水问题,要在小铲滩卸下部分货物,12月22日离开小铲滩,12月24日到达胡志明,但胡志明港口因有沉船事故发生,航道通过率下降,就先在12月27日先到达新加坡,12月31日再到达胡志明,这条柜才卸船。
本来直航预计9天到,最终用了31天才到。工厂就疯掉了,脑补一下骂小货代的场景。工厂因延迟交货导致部分订单取消,越南收货人加工成衣服后来不及发海改空运又造成一大笔损失,工厂一共损失了57943.98美金,工厂和小货代沟通后,小货代赔了工厂300000元,并且打了款。
小货代赔完钱,就把熊大货代、庄家、船公司,三家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自己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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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说:
我是货运代理人,提单也不是我出的,不管我事。
庄家说:
我是无船承运人,绕航是船公司实际承运人的事。再说了,小货代赔工厂30万是处于维护他俩之间的生意为目的的,以后工厂继续找小货代发货,小货代是能赚回来的。让我赔30万明显违背合同相对性和可预见性,损害商事行为的稳定和公平。
船公司说:
胡志明在一个月前发生了沉船事故,影响造成第二次挂靠胡志明港口才能卸下货物,这并非是不合理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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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熊大货代只是货运代理角色,订个舱而已,不承担责任。
2、熊大找庄家订舱的时候明确的问了有没有直航船,庄家说有直航只要9天到,那么庄家就具有安排直航船将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的义务,但实际到港用了31天,庄家未按照约定进行直达运输,构成违约。
3、船公司在货物第二次到达胡志明后才能卸下交付,是因为胡志明港发生沉船事故的情况,上述安排可以推定为实际承运人的应急措施。海商法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船公司无责。
损失金额的认定:
1、沉船事件是小货代订舱前20多天发生的,庄家完全具备了解相关航线的条件,但庄家在接受订舱时时未能向小货代提供航线最新的运转情况,具有过失。但是此种过失属于应当查询航线运转情况而未进行查询,达不到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此种程度,故不应当对小货代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2、小货代向庄家订舱时虽然要求订直达航线,但未要求必须在某日前交付,亦未告知庄家如果航线变动会给小货代带来重大损失,故根据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责任的规定,庄家对于其责任的预见范围仅限于运费。
法院判决:
庄家赔小货代海运运费,共计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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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网Tank说 :
小货代为了维护客情关系,赔了工厂30万,我也相信工厂肯定损失30万不止,但损失责任的认定要看过错程度的,这种因为生意关系赔的钱,就很难找别人要回来喽。
这跟订舱庄家为了维护船公司的关系,经过主动垫付各种费用,后面又找不到人承担的情况是一样的。
夹心层一直都是难受的,痛苦且坚持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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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法务-老杨说法:
船公司绕行未按照预定时间到达属于违约,但是工厂与船公司也并未约定交付时间,自然也不会构成海运中的延迟交付,只能追究船公司的违约责任,此时应当由工厂拿出因船公司未按照预定时间而遭受损失的证据向船公司索赔。
小货代稀里糊涂赔付了工厂的损失,自己去找船公司赔偿,却又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自然是无法挽回自己损失的。虽然小货代为了维护客户关系才赔付工厂的,工厂拿到钱后也不能让其溜之大吉呀,小货代应该要求工厂和自己一起向船公司索赔,这样才能尽可能挽回损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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