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运费再放货、货到港就得放。货代合同中的冲突条款哪个为准?

进出口公司有3条柜要发铁路到波兰马拉,就跟小货代书面签订了《国际货运代理框架合同》。因为对合同条款的解读不同,小货代理解为先给钱后放货。最终产生了几万块钱仓柜租。告到了法院,到底谁来付?

—01—

进出口公司说:

1、按照合同约定,货物到达波兰马拉车站时间是2022年2月10日左右,但1月30日(年29)上午11时被告通知货物到达马拉车站,而1月30日已经放假,我方在2月7日年后上班后将三个货柜的运费全部付清,小货代只放了2条柜,并且索要堆存费,逼迫进出口公司在2月8日将30480元堆存费付给了小货代,小货代才放掉第3条柜。

2、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货物到货前或者当天小货代要放柜,以便收货人及时提柜。小货代以不合理的条件拒绝放柜的,小货代应承担产生的所有损失。

3、因此,进出口公司要求小货代返回自己已经付的30480元堆存费和5000块钱律师费。

—02—

小货代说:

1、双方合同第五条第四款全文是:

付款时间:小货代将火车站盖章的运单给进出口公司,并开发票,进出口公司收到运单和发票,付款给小货代,货物到站前或当天,小货代将DSK号码(注:简单理解为给了DSK号码就等于放货了),还箱信息及其它任何需要的提柜资料给予进出口公司,以便客户及时提柜。

如果小货代以不合理的条件拒给提柜资料,小货代应承担拒给提柜资料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小货代耽误几天时间给到进出口公司DSK号码目的港超期费就由小货代承担相对应的时间的费用,其他收货人原因与小货代无关)

2、小货代在2022年1月18日就将运单和发票邮寄给了进出口公司,但进出口公司一直拖欠付款,后面三条柜陆续到站,进出口公司不付运费我就不会付给庄家,庄家就没放货。

所以进出口公司在8号付钱后,小货代就付钱给了庄家,然后就放货了。堆存费一毛没赚全额付给了庄家。

3、合同第九条约定:“货物到目的港后产生的目的港超期费以及堆存费都需要由进出口公司支付,费用不能到付。”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货物堆存费由进出口公司来支付。

4、所以,我货代公司收堆存费是应该的。

—03—

法院认为:

1、国际货运中的到港堆存费为非必要的费用,能够有条件的避免或降低

2、合同中“第四条货代责任3.货物跟踪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完整,火车到马拉车站最迟当天需要给到DSK(周五、周六、周日这三天到站除外),及时告知进出口公司,如果货代没有及时告知进出口公司,产生损失,由货代承担”以及上文中的第五条第四款关于付款的那条约定。

以上的合同约定中,都不存在进出口公司需付清运费后方能放货的情形,货代的行为符合合同“货代耽误几天时间给到进出口公司DSK号码目的港超期费就由货代承担相对应的时间的费用,其他收货人原因与货代无关”的约定情形,因未及时提供DSK号码而产生的堆存费不应由进出口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二审维持:

货代返还进出口公司堆存费人民币30480元,并赔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5000元。

—04—

Tank Talk:

一共就3条柜,18号寄了发票28号也没付运费,柜子全放了的话,运费能不能收回来是货代最担心的,但是合同签了就得按合同来,如果没法务审合同的话,条款还是用大白话比较好,别把自己绕进去了。

节假日尤其要算好时间,额外费用能不产生就不要产生,反正合同里也约定好了不给钱要承担律师费的。扣货不放有时候不是最优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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