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运费到付,发货人/托运人有没有义务付运费?


经典老案例,FOB的,工厂订舱时注明了只付LOCAL费用,海运费不归工厂管,这种约定有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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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厂发了四条柜给埃及客户,FOB的,深圳货代公司为指定货代,工厂是做FOB的老手了,发托书给货代的时候在BOOKING里加粗加黑字体注明了:“格兰仕公司只承担ENS/AMS、THC/ORC、DOC、HC、电放费,其余不纳入FOB本地费用”。

后面就是标准流程了,货代出了货代提单给工厂,货代单抬头是货代的关联公司UCL物流的,SHIPPER是工厂,注明了运费到付。LOCAL费用工厂也付清了。

货代向MSC订舱,船东单上是运费预付的,这也正常,合约内容不同。

货到港后,收货人没有提货,最终货代提单返回到工厂手中。货代让工厂付清海运费,工厂不干,货代就把工厂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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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

1、双方之间达成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工厂为委托人,货代为受托人

2、货代接受工厂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明确约定格工厂只承担反恐附加费、港口操作费,文件费、封条费、电放费等本地费用及其他的费用均不纳入,表明工厂委托货代办理的事务中并不包括代为支付海运费。

3、货代主张的海运费,是货代直接付给MSC船公司的,而不是向出具提单的UCL物流支付的海运费。所以货代公司依据货运代理合同的关系,要求工厂支付海运费,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工厂不用付海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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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肯定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不过这次老实了,说先不管合同法了,还是按海商法吧。

高院认为(注:下面逻辑性很强,一条套一条的)

1、双方对提单内容无异议,提单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据此可认定,工厂与货代单的抬头公司UCL物流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工厂是托运人,UCL物流是承运人。货代公司是代理人

2、UCL物流与MSC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物运输已经完成,MSC为实际承运人。

3、《海商法》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所有柜子正常运抵目的港、运输工作完成,依照货代提单关于“运费到付”的约定,承运人UCL物流有权向收货人收取相应运费

4、《合同法》:“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若收货人不付运费,则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承担支付运费的违约责任。

5、现在柜子都到港了,因收货人的原因无人提货,货代提单也在工厂手里,那么承运人UCL物流向收货人收取海运费缺乏现实基础,运费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工厂作为托运人就需要支付海运费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贸易领域,当中的“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即由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但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为相互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贸易合同的约定不能直接约束运输合同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概括委托权限完成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货代有权请求工厂向其偿还所垫付的运费。

终审判决:

工厂向货代支付海运费人民币102472.5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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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 Talk:

关于FOB中的海运费问题,一直是指定货代和工厂都头疼的事。工厂很冤,老子货款都收齐了,收货人要不要货关我屁事。货代也冤,老子赚50美元订舱运个货而已,收货人不要货了自己凭啥要贴几万的费用。

这里面最重要的关键点是,证据能否支撑判定工厂为托运人。这点俺在TESS外贸CLUB的分享中有用案例剖析过,过程是挺复杂的。

总结就是:生意有风险,没有稳赚不亏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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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壹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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