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万的亏舱费,三家货代之间的纠缠,差点就好人吃亏了


大概描述一下经过:上海货代向宁波货代订舱,结果出了点问题,宁波货代扣着提单不给,双方互不信任,就找了第三方的和事佬居间,钱打到和事佬公司,事办完了和事佬才打钱给宁波货代。结果没打钱,宁波货代就把两家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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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货代的描述

上海货代向自己订舱,2021年8月底从宁波到美国的70*40HC舱位,但上海货代在开船前一周取消舱位了,导致自己空舱损失共计201000美元

在中间人和事佬的协调之下,三方签订了支付协议,确认由老外将空舱费用201000美元汇入和事佬账户再转付给宁波货代。现宁波货代已经履约完毕,但和事佬和上海货代都没付自己20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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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货代说:

你特么放屁, 我先是在6月向宁波货代订了80条柜到英国,分几批出运,陆续支付了约75条柜的全部费用。但宁波货代一直拖延一份提单都不给,无奈直接找到了宁波货代的订舱庄家,庄家说宁波货代一毛钱没付给他,运费全部挪用去了。

上海货代在8月份的时候犯浑,又找宁波货代订了70条柜去美国,但一直放不下来舱位,无奈只能取消找别人去订了。然后宁波货代就说有亏舱费201000美元,不付就不给之前英国的80条柜的提单

上海货代无奈,就找了居间的和事佬,签订三方协议:

1、上海货代是被迫的,付款协议是基于宁波货代的要求而不是事实。

2、美国佬先付201000美元给和事佬公司。

3、上海货代把英国的75条柜运费全付清,然后确定能提完柜后,通知和事佬,和事佬再把所有亏舱费给到宁波货代。

但是,付完运费后,宁波货代又不给提单,订舱庄家说宁波货代又把钱挪用了没付。

10月份,和事佬顶不住了,通知了所有人:“事件拖延至今还无解决,国外要求退回201000美元的中间金,我司已经失去作为中间调停人角色的意义。所以我司只能退出早前的协议,退还中间金给国外……”

在庭审中,上海货代一直要求宁波货代提供亏舱那票的订舱或存在空舱损失的证据,但宁波货代拒不提供任何证据,不能说出船名航次,也不能提供其与庄家的订舱确认或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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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上海货代订舱后取消订舱,构成违约,应向宁波货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三方协议有效,对空舱损失及金额达成共识,上海货代对此进行了签章确认,应按协议支付空舱损失201000美元。上海货代说是受胁迫签署该协议且损失金额不合理,但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支持上海货代的说法。

3、三方协议中约定,在和事佬支付全部空舱费后上海货代的赔付责任才得以履行,故上海货代的违约赔偿责任并不因三方协议具体支付方案的无法实际履行而消失和免除,仍应向宁波货代承担支付义务。

(上面这句有点绕,是判决的要点,我没敢改字,看官自己悟一下)

4、和事佬根据付款人指示将空舱费退回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

上海货代向宁波货代赔付空舱损失128238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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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货代不服,提起上诉,转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高院认为:

1、上海货代主张的订舱费证据不充分及扣留提单的行为不当,但在又不依法行使海事强制令等保护自身权益,而是在和事佬参与(见证)下与宁波货代签署三方协议,对相关亏舱费予以确认并履行自己相应部分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并无不当。也无证据表明有受胁迫的情况。

2、从三方协议约定内容看,交付提单及提供放货协助是宁波货代的主要义务,上海货代说宁波货代并没有交付提单,而是由上海海代和庄家直接交涉,最终目的港才提的货。

不能仅凭货物已在目的港交付来推定宁波货代已履行交付单证义务。货物即使在目的港被提取,仍然可能是收货人重复支付运费、支付滞箱费等额外费用后的结果不能据此认定宁波货代履行了交付单证的义务。故协议中关于付款的条件并不成立。

3、如果宁波货代确定真实存在亏舱费,或是,上海货代因为对方扣留提单或不交付等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可对自己的损失另案解决

终审判决:

上海货代无需支付一毛钱,所有打官司费用都由宁波货代付。

—05—

Tank Talk:

本案中的宁波货代在现实中有很多官司,口碑极差,2021年成立,现已经成为失信人了。

发生扣单行为,有个比较快的方法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等于是把争议金额先付给法院,拿到提单先把提柜的事解决了,然后再让法院来判对错。

千万不要越陷越深,为了拿单去订更多的舱位,然后继续扣单不放,无论是自己资金链还是对方的,一但出问题就是个死。

多背调和在行业里打听人品口碑,不要喝两杯就马上斩鸡头烧黄纸,生意总归是生意,不是比谁赚的多,是比谁活的久。

END

写公众号只是爱好,吃饭还是靠卖保险。电池、储能等爆炸着火可赔。

海运、空运、陆运、铁路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非常便宜,50万货值只要100+人民币着火、爆炸、柜子落水、船沉了、共同海损,都赔。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壹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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