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查验费5万多,收货人不付,庄家和小货代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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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货代向庄家订舱一条柜,CY-CY,装货港宁波,卸货港西雅图,交货地波特兰,运费预付。庄家出了HBL货代提单:SHIPPER是工厂,CNEE是真实收货人。

庄家船MSK订舱,船东单显示的SHIPPER是工厂,CNEE是庄家目的港代理。从头到尾都是MSK实际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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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柜子运抵并卸于西雅图港堆场,MSK通知目的港代理此柜被美国农业部(USDA)在西雅图查验扣留(hold),10号柜子到了波特兰港堆场。1月8日提离该场,次日空箱返港。

MSK向代理开出第一份账单,金额是16900美元。2月又重新开了一份账单,说之前开错了,以此为准,内容是滞箱费7475美元

4月,MSK催代理付钱,并说在付清该款前不再接受订舱或放货

代理找庄家,“如收货人不付款,我们只能向你们收取。请给予帮助和建议”

庄家找小货代,“在西雅图因为查验,产生滞箱费用,目的港客户拒付,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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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代理跟庄家结账,把这7475美元给列出来了,庄家付了。找小货代要小货代不给,庄家就把小货代给告了。

小货代说:

庄家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应依据提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向托运人主张滞箱费,而非依据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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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双方既有运输合同关系(出提单了),又有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签合同了)。

2、按运输合同看,《海商法》关于”托运人的责任”中未规定托运人须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的滞箱费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本案中的滞箱费产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是收货人未及时提货,滞箱费没付现在货又已经被收货人提走了。庄家在船东单的基础上另行签发了自己的货代提单,隔绝了船公司与收货人直接联系,庄家应依据自己的提单向收货人主张滞箱费

庄家说自己支付的滞箱费是为小货代垫付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3、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看,其中一条:

“货物出运后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弃货、拒绝提货等情况时,庄家应及时将承运人就有关上述信息告知小货代,并有权向承运人披露小货代,由承运人向小货代追索由此产生的滞箱费、码头堆存费,及可能发生转运、仓储、拍卖、销毁等而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

若承运人或目的港相关主体向庄家收取上述相关费用,小货代保证承担上述相关费用,并无条件向庄家支付上述已垫付费用。”

但本案庄家主张滞箱费发生的原因是海关查验,收货人在海关查验后已提取货物,故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无人提货、弃货、拒绝提单),其无权向小货代要求支付滞箱费。

法院判决:小货代不用付一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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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 Talk:

海商法中规定只有无人提单、弃货,承运人才能向托运人追偿。除此之外目的港费用跟发货人没一毛钱关系。

庄家或庄家的代理垫钱,又想要托运人付,就必须要经过托运人的同意才行。主动垫付的就肯定追不回来的。

不要盲目相信上家或代理或船公司的专业度,有时候他们只是为了自己方便而已,反正用甲方的位置可以欺负乙方,他们无所谓的,但最终倒霉就不一定是谁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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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壹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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