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货代代做拖车,拖车出车祸谁承担责任。报关金额非常低,赔偿按什么标准计价。因为有网友向我说某保险公司以低申报金额来赔,而不是实际货值赔,故有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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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外贸公司卖给老外一台制鞋机器,海运FOB,指定货代联系了外贸公司,外贸公司让指定货代把拖车报关一起做了。
在工厂装完柜去码头还柜的路上,拖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制鞋设备毁损。国外买方拒绝接收受损设备,要求外贸公司重新寄送全新设备。外贸公司就向某工厂重新买了一台设备发给老外,采购价525000元。
事毕,因未购买货运保险,外贸公司与指定货代沟通损失问题无果,将货代告上法院,要求货代赔付货物损失5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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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辩称:
1.双方不存在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关系,也不存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货代接受国外客户的委托,办理港到港之间的运输代理业务,代理范围及经营范围均不包含货物从工厂到港口的运输。
2.货代仅是接受外贸公司委托安排拖车,拖车行才是承运外贸公司的货物,拖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应当拖车行或相应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即便货代是本案的货运代理人,双方之间并未达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仅是由货代代为安排拖车,且并未向外贸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4、出口报关资料及发票上明确记载案涉设备的价值为38000美元,因此38000美元是货代能够预见的损失上限。
5、案涉设备系金属及其他材料制成,外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设备无法修复,若设备无法修复,但尚有材料可以回收,故外贸公司的损失应少于38000美元,且应当经过鉴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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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双方之间就拖车这段是何种法律关系,取决于双方在委托时是否明知货物将由第三方进行陆路运输。货代公司在得知装柜地址后,并未告知外贸公司拖车会安排其他人进行运输。
《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讲人话就是:订舱拖车报关都让货代做了,货代可以转给其他供应商做,如果外贸公司知晓且同意了其他供应商在做,那么货代不对供应商造成的事故负责。如果货代没说转给别人做了,货代就要承担其他供应商的所有行为和后果负责。
本案中货代没说拖车给谁做了,所以,货代和外贸公司,货代和拖车行,成立了独立了两个合同关系。外贸公司和货代就拖车事宜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代要负责到底。
2、货代说自己营业范围不包括陆运,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经营范围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3、《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是车祸,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是货物本身问题,要承担责任。
4、根据外贸公司和工厂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外贸公司付款记录以及工厂出具的发票,可以证明外贸公司购买案涉制鞋设备向工厂支付了525000元。
货物实际价值应根据贸易真实情况进行认定,经审理查明的货物实际价值与报关金额不一致时,应以货物实际价值为准,至于在报关中虚报货物价值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另行处理。
5、关于制鞋设备的残值,外贸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国外买家拒绝接收受损设备,因此重新定购了全新的制鞋设备,且案涉制鞋设备为专门定制产品,故货代公司主张案涉制鞋设备仍存在残值,则应承担举证责任。经货代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设备残值、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以案涉制鞋设备系定制设备,市场无同类型设备销售等为由,退回了司法鉴定委托。因此,货代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损失数额为设备完好价值,货代向外贸公司履行完案涉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自行处理案涉受损的制鞋设备。
最终法院判决:
货代赔偿外贸公司货物损失5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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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当然的,货代赔完钱了就可以去找拖车公司赔钱了,这是很肯定的,但是拖车行有没有这么多钱赔就另算了哈。
装完柜从工厂到码头这一段陆运,包括柜子在码头存放等船的这段时间,货运保险都可以保障的,但你得提前投保,这点大家要注意,保险公司赔了就是他负责到处追责了。
报关金额可以高可以低,出事了可以用实际货值来处理,任何以报关低申报金额为由想少赔钱的行为都是无效的。特别是物流庄家和保险公司,别揪着这一点了,没用的,麻溜的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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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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