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可能会让订舱庄家和货主瑟瑟发抖,广大货代豁然开朗,文字很多,一定要耐心的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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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淀粉厂向小货代订舱8条柜,托书上都注明很全面:CIF天津到达曼港,CY-CY,运费预付,订COSCO的船,SHIPPER是淀粉厂,收货人通知人***。
小货代收到订舱后就订给了庄家货代,托书内容同上,没有修改信息。
10月到港后,无人提货也没做电放,庄家就催小货代。
小货代说不知道淀粉厂是啥情况让我们再等等,我没有发货人的同意是不能让你做电放的,你让收货人跟淀粉厂沟通吧。有费用你就通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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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2月,这都到港四个月了。淀粉厂向小货代发申明:“我司严正声明,委托【中远海运(天津)有限公司】承运的以上货物已经于2019-10-21到港。但由于目前我司与收货人之间存在贸易问题,导致了货物长时间滞留港口。目前从贵船公司处得知,货物已经进入拍卖程序,故此出具此函,声明我司仍旧对此批货物保有处置的权利,请贵司务必在此情况下协助我方进行货物的保留工作,暂时不要进行拍卖或者在未经我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同时我司会尽最大努力,尽快协调收货人安排目的港清关事宜,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由我司承担。”
小货代把申明发给了庄家。
4月,庄家发邮件给COSCO的人,让查一下系统里这些柜子产生了多少费用,准备起诉用。COSCO回复:超期120天,8个集装箱共计228,000沙特里亚尔。但庄家作为中远海运的合作伙伴,还可享受25天免费期,实际计费日为105天,如此计算得到的金额为每个集装箱20,700沙特里亚尔,共计165,600沙特里亚尔。并发送了系统截图。
5月,庄家和COSCO有月结协议,庄家在付款期前必须付款,否则会影响提单的签发。COSCO开了发票USD43671.4,注明了是这票的目的港用箱超期使用费。庄家就付钱给了CO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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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庄家就把小货代给告了,要求小货代赔自己USD43671.4,折合人民币309,745.82元
小货代说:
1、庄家既非承运人,亦非集装箱提供人、出租人,无权收取滞箱费;
2、我仅为订舱代理人,并非托运人,不是本案义务人;庄家按COSCO的收费主张滞箱费,超出了我们之间合同关系的范围,我小货代不具有处理目的港货物、归还集装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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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小货代发送的托书记载了托运人为淀粉厂,已借此表明了该代理关系中各自的身份,即小货代系代理人,淀粉厂系被代理人。由此,小货代向庄家订舱的法律行为,应由淀粉厂承受其效果。
同理,庄家向COSCO订舱,提单中记载的托运人为淀粉厂,由此表明即便是在庄家和COSCO发生的法律行为中,庄家向COSCO表明了相关主体的身份,即庄家是订舱代理人,淀粉厂是被代理人。
《海商法》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应由承运人向收货人主张,因费用未付清,承运人留置、拍卖货物后的不足部分,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
据此,本案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承运人COSCO向托运人淀粉厂主张,而不是其他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更不应由作为代理人的庄家向同样为代理人的小货代主张。
是否放货的实施地虽然在目的港,但却完完全全属于托运人的权利范畴且事关托运人的利益。
而目的港的提货还箱却与此不同,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是由收货人完成,属收货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订舱货代是出口企业、托运人的货代,其委托事项应限于出口订舱的相关事务范围,且系为了出口企业、托运人的利益。法院认定:订舱的委托事项范围包含目的港提货还箱。
另外,即便委托事项范围包含目的港提货还箱,但这仍不等同于负担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额外费用。该费用系非正常费用,并非正常提货还箱所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双方另行特别约定,正如庄家和COSCO间的货运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那样。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对且仅对其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不应以与相对方的约定约束第三方或推定第三方应履行同样的义务。在案证据清楚表明,淀粉厂因与收货人之间贸易纠纷,明确要求不得在目的港放货。小货代作为其订舱货代,遵循其指示行事,依法履行其代理义务。
庄家向船公司支付费用,系其履行与船公司之间约定义务的行为,小货代并不负有同等义务。目的港提货还箱不属于小货代和庄家之间约定的委托订舱事务的范围,双方之间亦未约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费用须由小货代负担,故该费用不应由小货代偿还。
法院判决:小货代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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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家不服,提起上诉:是小货代找我订舱的,又不是淀粉厂找我订舱的,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我不能直接找淀粉厂要钱的。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应当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该费用的发生并不以委托人的事先同意为前提,因此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无人提货产生费用谁付,但如果没有超出委托事务范围的情况下,庄家垫付了必要费用,则小货代应该赔偿给庄家。
需要注意的是,代垫费用仅限于为处理委托事务而发生的必要费用范围,因此庄家有责任证明其所垫付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当涉及目的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非常规费用时,由于船公司留置、拍卖货物等法律权利的存在,庄家不但应证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发生经过及合理金额,还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处理情况,如货物是由收货人提取抑或因无人提取而以拍卖等方式予以处置,如经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是否足以覆盖所发生的费用,以明确该费用的责任归属以及代理人垫付该项费用的必要性。
本案中,庄家虽自述涉案货物已经被目的港海关拍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拍卖的时间、经过、拍卖所得款项及其分配,在涉案货物货值远大于其所诉请代垫费用金额的情况下,其未能证明向船公司垫付该项费用的必要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终审判决:小货代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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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这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子,法院用了大量的解释语言来阐述船公司、庄家、小货代、货主之间的关系,也知道庄家跟船公司合作的不公平,有费用先扣了再说,还可以用不给提单威胁。但这种不公平不能转移到小货代身上,在能明确实际发货人的情况下,应该由船公司直接向发货人追偿。
法院是苦口婆心,但实操中太难了,小货代可以换庄家订舱继续生活,庄家不行啊,船公司一共就那么几家,谁都得罪不起。
吃肉和挨打并存,这也许就是做生意的灵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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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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