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运费暴涨且舱位难拿,和今时今日颇为类似,今天的案例我们学习一下货代承诺有舱位又放不下来会承提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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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熊大货代公司向光头强货代公司订舱4条柜到纽约,约定好海运费为13950美元/柜,但必须交纳押金每个柜3000元人民币,约定亏舱费为1000美元/柜。
12月3日熊大汇款押金12000元人民币,确定订23号的船。
期间光头强多次保证舱位及船期没有问题,但一直没放SO舱位。
12月10日光头强通知熊大没有舱位,退还押金。
熊大无奈找其他货代以19000多美元的价格订舱走完了四条柜,高出当时跟光头强订舱价格每柜5550美元。
熊大要求光头强赔运费涨价的损失5550美元*4,未果,将光头强告上法院。这里也有怄气的成分,根据聊天记录,退押金那天,光头强说:“就算有舱位也不可能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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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头强辩称:
1、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是要式合同,须以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并未成立。
2.并不存在代理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收到熊大的订舱委托后及时向庄家订舱并支付了押金,8日庄家确定拿不到舱位后,马上通知了熊大,且退了押金,此时距离23号开船还有足够时间,熊大作为货代是可以从其他同行拿到舱位的。
3、熊大从别处订舱后货已运出,当时运费没有涨价,即使涨价了,熊大也可以涨客户的,所以熊大没有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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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熊大向光头强订舱,光头强接受了熊大支付的押金,双方之间已事实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法院判定该类合同成立与否的依据之一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性质,并非限定货代合同成立以书面签署为必要条件,实务中以口头形式签订的货代合同广泛存在。
2、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在熊大反复询问“会不会临时涨价”“会不会到时候没舱位”“你不会像别人拿我托书、押金,再说没舱位或者涨价哦”的情况下,光头强员工回答“不会涨价”“我锁价的哦”“不会,我打了几个电话确认了”“纽约都下来了,我拿了3个”“你的价格我不会动了”。
沟通过程中,光头强多次保证有舱位、不加价,熊大基于对光头强承诺的信赖支付了押金并一直等待兑现舱位,但光头强却最终明确表示不履行其提供舱位的主要合同义务并退还押金,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光头强称违约系因其上家未能依约提供舱位,并没有过错,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合同外第三方违约不能成为光头强对熊大免责的事由。光头强在仅得到第三方口头保证但未实际取得舱位的情况下,就向熊大作出有舱保证,显然具有过错。
3、光头强称损失未实际发生,但从双方聊天记录中光头强提及的“根据市场涨价,下周需要15000了”来看,光头强显然也认可当时运价处于上涨趋势,随时间推移,熊大在市场上寻找替代舱位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海运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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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失的认定:
熊大要求应以其后续另行订舱时额外支付的上涨海运费计算其违约损失,但法院认为,光头强作为货代从事订舱经营,自身并不持有舱位,仅作为中介赚取差价,在确知舱位落空后也立即提出退还押金,其过错并非故意有舱不供,而是对上家供舱情况过于自信而对熊大作出了超出其能力的保证,要求其承担因市场运价波动产生的全额损失超出其合理的交易预期。
考虑到双方订舱合作时约定的违约亏舱费为1000美元/箱,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光头强同样按照1000美元/箱对熊大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订了4个舱位,因此,总赔偿金额合计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5325.2元。
TankTalk:
平常货代同行之间碰到这种事都不觉得有啥,非常正常常见,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但在法律层面较真起来,还真有责任,合同的完成是要有契约精神的。现在海运费又在大涨,交押金、有亏舱费都会重现江湖,希望此案例能给大家一点警醒,赚钱的过程中不要大意了。
《民典法》法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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