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可以犯错,就是有点费钱
2018年12月12日,苏州货代业务员找到上海货代业务员询价,后发送海运货物出口委托书,载明目的港为印度新德里T港,经NHAVA SHEVA港中转(下文称NSA),成交方式为“CIF NSA转预付到NSA后程到付”,海运费为“USD300/20GP含PCS”。
科普一下,NSA港是大基本港,海运费很便宜,但新德里是内陆城市,需要铁路转过去,费用很高,大概相当于盐田铁路到武汉吧,本案中印度段的铁路运费是1100多美元。订舱到NSA只要300美元运费,但后面的铁路费用是要做到付的。
后面因为两家货代之间的种种失误,做成了全程运费预付,目的港阿三没付运费就提了柜,自然是不会再付钱了,两家货代因为这1100美元由谁付的问题闹上法庭。
—01—
12月24日,上海货代向苏州货代发送提单确认件,并询问海运费支付方式是预付还是前程预付后程到付,苏州货代回复“我订舱的时候都有说明的”,上海货代的操作回复看不到订舱说明,苏州货代就说去跟上海货代的销售确认,后上海货代的操作回复“已更新”。
12月26日,上海货代发送费用单给苏州货代,其中海运费项目金额为300美元,苏州货代确认,然后开票付款。
上海货代寄了提单给到苏州货代,正本提单载明的运费支付方式为运费已安排(FREIGHT ASARRANGED)。
1个月后发现后程还有费用,双方都不认。最后上海货代告之苏州货代“收货人说船公司正常放货了,所以他们也不承认这些费用”。
—02—
上海货代诉求:苏州货代支付后程的1100多美元运费。
苏州货代辩称:原第二程运费本应由目的港收货人支付,因上海订舱过程中操作失误才导致船公司未收取该运费即放货,且该费用不在上海货代受托范围内。
法院认为:
双方作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海运货物出口委托书上载明运费支付方式为“NSA转预付到NSA后程到付”,且在后续确认运费支付方式时,要求上海货代员工按照订舱时的说明操作,可以反映苏州货代在委托涉案业务过程中已经明确指示第二程运费的支付方式为到付。
从业务初步询价到后期确认业务费用并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始终按照第一程运费300美元的价格沟通,且在双方员工就第二程运费支付问题进行后续交涉时,也承认该费用本应向目的港收货人收取,并确认操作订舱时“搞错了”。
提单确认件中对前P后C(第一程预付,第二程到付)的费用支付方式指定了格式,上海货代一再忽视要求确认运费支付方式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在委托阶段已经就运费支付方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除非苏州货代明确作出变更该支付方式的意思表示,双方仍应按照原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
双方之间并非运输合同关系,上海货代主张收货人拒付运费,即有权向托运人主张运费的理由,系承运人向托运人行使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
但在本案中,双方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受托人(上海货代)应在委托范围内按委托的指示处理委托事项,这里仅为订舱,上海货代应在受托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船公司因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支付第二程运费向上海货代求偿,在货物已经被交付给收货人的情况下,其自行支付该费用亦难言是为了被告苏州货代的利益所为。即便上海货代因选择了全程预付的运费支付方式向船公司支付了第二程运费,也是其违反苏州货代的指示订舱操作错误所致。
最终法院判决:苏州货代无需向上海货代支付二程运费。
TankTalk:货运代理关系下,一切按照客户的指令办事,在得不到明确指令的情况,就要慎重选择最佳方式,否则很可能承担责任。操作OP人员和业务人员的错误也是经常有的,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双方多沟通,各自承担一部分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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