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一篇说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目的港无人提货被拍卖,庄家让货代付费用合理不?庄家找货代要钱没要到,那怎么样才能要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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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广州货代找深圳货代订舱一条柜,盐田港海运至加拿大温哥华。深圳货代就找庄家订舱,庄家出了自己的货代提单。
柜子到港后无人提货,货物最终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BorderServicesAgency)销毁。
无人提货肯定产生费用一大堆,庄家催呀催,广州货代深圳货代两家都不付钱,庄家就把找自己订舱的深圳货代给告了,理由就是庄家的代理在目的港已经把各种费用付清了,堆存费25,300加拿大元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6,065美元,合计37,148.33美元。
深圳货代琢磨一下这事自己也跑不掉,就跟庄家在法庭上和解了,深圳货代赔了庄家人民币55,000元。
转头,深圳货代就把向自己订舱的广州货代给告了,要求广州货代赔自己55000人民币,外加跟庄家打官司的律师费7800,再加这次的律师费5800。
这就开始体现懂不懂行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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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双方是什么关系。
广州货代向深圳货代订舱,深圳货代接受后向庄家订舱,庄家出具了以广州货代为托运人的提单样本,故广州货代与庄家之间成立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温哥华是海运转铁路的,所以是多式联运),广州货代与深圳货代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广州货代是委托人,深圳货代是受托人。
(提单上的SHIPPER怎么出,这里的诀窍就体现出来了)
2、这条柜是广州货代委托深圳货代与庄家订立的多式联运合同项下的货物,在广州货代指定的收货人没有在目的地提取货物的情况下,庄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托运人广州货代主张货物滞留目的地堆场期间产生的费用。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所以,深圳货代赔给庄家的钱,属于垫付费用行为,是为了履行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的受托人义务,有权就必要且合理的垫付费用请求托运人广州货代偿付。
3、费用多少才是合理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得超过购买一个新集装箱的钱,法院认定为人民币3万。再加上仓储费一共不得超过25,821.33美元。
庄家告深圳货代的时候,要求金额是支付37,148.33美元。最终和解是付了55000人民币。这个金额大大低过了以上两种费用计算方式。
(特别注意一下,庄家告深圳货代的时候,提供了完整齐全的付款证据,证明了庄家付给了国外哪些钱,那个官司法院认可了,这个官司里就直接拿过来用了)
所以55000是合理的。
律师费,双方没有合同约定,广州货代不用赔。(知道怎么签合同了吧,合同模板可以找大信法务老杨要,不要钱。)
法院判决:
广州货代赔深圳货代55000块钱。
Tank Talk:
广州货代泪汪汪,5万5没了,不过他可以再去告工厂。庄家也泪汪汪,付了20多万讨回来5万5。就深圳货代损失最小,货运代理人嘛,搞稳了风险确实小。无人提货这种倒霉事做货代久了总会碰到的。可惜保险公司现在没有能保这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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