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一手订个舱,目的港弃货为啥要负责?一辆保时捷没了

有朋友找我咨询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事,看样子大家碰到的挺多,现在很多国家又对中国加征关税,更容易造成目的港弃货。普普通通的一个货运代理,如何规避风险呢?我们看一个连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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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货代找庄家订舱,5吨多的空运到美国,品名是:胡萝卜、玉米、豌豆。空运提单显示SHIPPER是某农场。

运费付了,货也飞到美国了,但美国海关不准玉米入境,胡萝卜、豌豆可以放行。收货人不愿意,不给入境我就都不要了。弃货。

航空公司、庄家、货代,三家极限拉扯。三个月后,货代老板发邮件给庄家:“现决定:该主运单项下的所有5203公斤货物在芝加哥就地销毁,请协助办理此票货物的销毁事宜”

庄家发邮件给航空公司:”现订舱人回复:发货人某农场和订舱人货代均同意该票货物全部在目的港立即销毁(后附订舱人电子邮件),请贵司知悉”

销毁之后,航空公司发账单给庄家,玉米毁费人民币101408.12元,仓储费及豌豆、胡萝卜销毁费共计人民币1034930.09元,操作费407.47元。

货值才30多万,你整出来个114万费用啊。

—02—

货代不付,庄家付清给航空公司之后就把货代给告了。

法院认为:

1、无其他约定的话,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时无需承担目的国产生的费用

2、你俩有签合同,拿出来看一下:甲方是货代,乙方是庄家,3.对于甲方委托乙方订舱的货物,如在目的港出现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不能或者拒绝提货的情形时,甲方应对收货人欠付的海运费、空运费、货物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货物处理或者销毁费、承运人因货物所发生或支出的任何其他的费用向乙方或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甲方或收货人或同时起诉甲方和收货人,以追偿前述的欠付海运费、空运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那你俩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来,你货代签字了说承担连带责任的,赔钱吧。

法院判决:

货代赔偿庄家损失114万。

哦吼,合同乱签,这下惨了。114万啊,一辆保斯捷没了。

—03—

货代赔完钱,就找向自己订舱的小货代和向小货代订舱的小小货代,赔钱。对方肯定不给,那就打官司吧。

各公司名再重新取一下,出场的人有点多,免得搞错了。

直客货代订舱给小货代,小货代订舱给债主货代。现在是债主货代告其他两家。

法院认为:

1、处理后续弃货问题的聊天记录中,债主货代有直接联系到直客货代,最后直客货代回复:“关于贵司提出的货物处理事宜,建议你们与收货人联系。因该批货物物权,早已在几月前从我司发货人某农场转移给了收货人。……因发货人与该批货物已无关涉,故无论收货人或你公司如何处置该批货物,发货人均无异议。

2、纵观整个过程,直客货代过程中无过错,没毛病,不承担任何赔偿。

3、小货代向债主货代订舱,双方有签订合同,拿出来看看。

其中规定:如在目的港出现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不能或者拒绝提货的情形时,小货代应对收货人欠付的海运费、空运费、货物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货物处理或者销毁费、承运人因货物所发生或支出的任何其他的费用向乙方或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小货代或收货人或同时起诉,以追偿前述的欠付海运费、空运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4、货值只有30多万,但目的国产生费用114万,因债主货代通知小货代收货人弃货时,直到3个月后小货代仍未作出有效处置,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负有责任。根据上一份判决书中的损失金额不再重新认定。

法院判决:

小货代赔债主货代114万。

Tank Talk:

后面有没有再打官司就查不到了,两个案件都很简单,根本不需要去分辨哪个货代是代理人、哪个是托运人,就按合同约定执行就完事了。

国际货运合同怎么签,可不能拍脑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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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贵司人工录单,费率低,省钱省事。㊖可月结。㊖保险公司放弃对货代的代位追偿。㊖电池自燃爆炸也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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